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即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引发了社会构成因素的多元化,出现了多元的利益群体,具体表现在各类社团组织的产生和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上。由于这个原因,当代社会出现了以中介组织的形式或通过中介组织而进行的社会自治或自我管理。这是一种来自于社会自身的社会秩序保证力量,并成为日益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秩序供给途径。从中介组织的发展来看,它的确是一个源于社会自身的制约机制。相对于政府,中介组织的发展可以成为对公共权力的一支约束力量。作为相对独立的社群组织和利益集团,它能够通过政治运作的途径对政府任何不当用权的行为施加压力,而且也是各种来自于社会的意见的表达途径。但是,中介组织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如何保证中介组织发挥正向的作用而不是负向的作用,还有一个对中介组织的规范和管理的问题。如果政府不能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实现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和管理,那么中介组织不仅不会成为健全社会秩序的积极力量,反而会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消极力量,成为组织化了的专门钻法律制度空子的甚至违法犯罪的专家集团。
最诱人的社会秩序供给设想是通过社会的发展来获得社会秩序,即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解决一切既存的问题,把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因素消解在发展的进程中。这无疑是一个合乎人类进化理念的设想。现代化必然包含着国家及民族的富强,但富强绝不是现代化的基本目标,现代化首先应当是对一种新的文明秩序的追寻,其中包含着不断走向完善的社会秩序供给。也就是说,现代化是在继承人类全部文明成就基础上的一个全新的创造。应当承认,启蒙运动所标举的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价值是有着“普世”意义的,但是启蒙运动所建立起来的理想原则并不是人类的终极文明形态。中国的现代化应当包含着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现代化过程中自觉地调整并扩大现代化的“目标视域”的努力。所以,不加批判地照搬西方现代文明的模式是不可取的。我们需要学习和模仿,但这种学习和模仿应当是有选择性的。
二、社会公平:社会秩序获得的基本标准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求有一定的方向和秩序,这就要求有社会控制。在现代社会,以提供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三重途径: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基于权力运行机制的控制和基于道德习俗等力量的控制。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是结构性控制,基于权力的控制主要应当是目标导向的控制,而基于道德习俗的控制则是具有整体性的控制。如果说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与基于权力的控制是相互作用和相辅相成的话,那么它们的结合点和总体性的获得都在于道德习俗力量的介入。因为,道德原则总是建立在人们相互关系的价值判断之上的,只要道德原则和规范现实地存在着并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它就是整合法律制度与权力关系以及使它们在动态的运行中发挥良好作用的最好的力量。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道德目标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公平,是人们历来所追求的目标。无论是早期农民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的主张,还是后来资本主义启蒙时代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以及当代学者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都把公平的均衡视为社会的首要价值。从公平的价值形态上看,公平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联系起来,从而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也就是说,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实现公平正义,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也就成为政府能够提供社会秩序的基本标准。
任何一个社会,在谋求稳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依赖于这个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只有在相对的公平得到实现的前提下,社会才能避免动乱,居民才能安居乐业。现代社会也是这样,社会公平的实现能够使市场竞争得以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从而间接地促进效率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没有一定的社会公平,要想持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不可能的,而在一个秩序混乱、社会动荡的国家里,是不可能促进效率提高的。相反,财富占有的不公平、收入分配均衡机制的失灵等等,必然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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