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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应该说,在基本不分法与法律、不分规范和文件、部门和该部门的法典的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这个定义很容易被接受。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在2002年3月4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使用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就是这种混合式概念的表现。该发言人说,按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在成立之初提出了要在本届任期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他介绍说,“创建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有三:一是衔接各个方面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七个法律部门的健全;二是七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应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要制定出来与之配套。”这就是所谓的“七个方面,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七个方面指的是划分为七个门类(部门),三个层次指的是这些部门的法律规范是体现在法律(主干)和与之配套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实际讲的是立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

  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法律体系,即把法律渊源体系也包括在这个概念中,有我国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原因,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实既应解决法的内在结构,即法的部门划分和内在协调问题,也需解决用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和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以及法律规范的系统化问题。但研究问题时,最好还是把法的内在结构同这种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立法体制、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即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分开来研究,才容易深入。

  我们注意到了杨景宇同志在给法律体系下定义时,就没有把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混在一起。他先讲我国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讲我国法律的渊源体系,即立法体系。然后在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这个部分他为法律体系下了一个定义,指出:“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③]

  杨景宇同志用了“一般来说”几个字,实际上是采用了我国法学界传统的观点,他还指出:“关于法律门类的划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研究,按照基本达成的共识,认为将我国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部门比较合适。”这七个门类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2002年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纂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就是依这样七个门类的结构编篡的。

  同年稍后出版的,由肖杨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对于法律门类的划分,与上述划分有所不同,该法库分宪法卷、民法卷、商法卷、行政法卷、社会法卷、刑法卷、程序法卷、国际法卷(指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常用国际惯例)。

  《法库》编辑委员会在《法库》的前言中明确指出:“法律体系的构成涉及法律部门的分类。多年来,立法机关和理论界对我国法律部门的分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多种方案,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应当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总体思路在充分考虑上述意见的基础上,从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着重从法律适用角度构建本书的框架体系,按八个部门进行编辑,即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常用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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