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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从《法典》和《法库》的编辑看,对部门或门类(其实门类和部门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的划分,虽有所不同,但大体一致,而且都是从一国法律规范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法的体系或叫法律体系的概念出发使用这一术语的。

  所以,我们认为:尽管研究法律体系(法的体系),也会涉及立法体系、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的问题。但不应把这两个问题简单地混在一起。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需要解决内部结构问题,也需要解决其形式渊源并使之系统化以便于查找、适用,但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还是在法的内部划分,即法的内部结构和内部协调统一的问题。

  五、几点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便于研究和交流,我们建议:

  1.严格区别我前面提到的四个相近术语所指的不同事物,特别要区分法的内在结构和以这种结构为框架的它的外在表现形式(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立法体系),为了在术语上也明确分开,最好把法的内在结构叫做法的体系或法体系,而“法律体系”的叫法容易使人们把它和立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相混。

  2.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要研究其内在结构、也要研究以这种内在结构为框架的它的外在表现,但当前应以研究它的内在结构为主,即着重研究部门的划分和划分部门的根据、标准。

  3.我们认为,有的同志使用术语不当,混淆了概念,把法律渊源体系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文件文字表述结构、法律效力体系等等,都放到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所涵盖的内容中,自然看不到这种研究(研究法的部门划分)的重大意义,有人甚至建议根本抛弃部门划分、根本抛弃社会主义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多年来研究的符合法律现实的成果和已经达到的共识,这是不可取的、不现实的、也是不利于完善和加强我国法律制度,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的。

  注释:

  [①] 《法理学》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4—75页。

  [②] 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前言,第1—3页。

  [③] 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2003年4月25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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