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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10)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可以看出,《认真地看待权利》的批评对《法律的概念》的规则模式极具挑战性。

  当然,尽管次要规则的论说有这样的困难,然而它的确表明,如果要区别法律与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那么,“强制制裁”肯定不是无法割舍的唯一选择。

  五、规则的确定性和模糊性

  作为次要规则的承认规则,其意义是区别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在区别的同时,解决主要义务规则内容及范围上的模糊性问题。但是,有何理由认为承认规则本身并不存在这种模糊性?承认规则也是由语言构成的,语言的模糊性使承认规则有时同样具有内容及范围上的模糊性。比如,针对“凡是英国议会所颁布的就是法律” 这项承认规则,人们可以问:“议会所颁布”的含义是什么?是否所有颁布的方式,包括皇室琐谈、时事议论等,都属于其含义?对这项承认规则,人们也无法否认其范围上的模糊性:前一议会颁布的内容是否对后一议会具有约束力?依此思路,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承认规则有时存在着内容及范围上的模糊性,那么,用其确认其他规则的法律性质便回产生无法克服的困难,法律的核心要素从而也会失去稳固的认识基础。

  鉴于此,《法律的概念》引入了规则的确定性与模糊性的概念。

  构成规则的日常语言既有“意思中心”(core of meaning),也有“开放结构”(open texture)。“意思中心”是指语言的外延涵盖具有明确的中心区域。在这个区域中,人们不会就某物是否为一词所指之物产生争论。例如,“小汽车”、 “电车”、“大卡车”属于“车辆”一词所属之物,这是十分容易确定的。人们不会争论这些车是否属于“车辆”。“开放结构”是指语言的外延涵盖具有不肯定的边缘区域。例如,“自行车”和“带轮滑板”是否属于“车辆”一词所属之物,就是难以确定的。人们对其是否属于“车辆”容易产生争论。当存在“开放结构” 时,人们会争论语言的意思、内容或范围。[64]

  因为语言具有“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所以,语言构成的规则既有确定性也有模糊性。[65]在“意思中心”的区域内,人们不会争论《遗嘱法》规定的 “遗嘱必须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方为有效”、“遗嘱必须经遗嘱人签署才能生效”的含义是什么。当两个互不相识的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男子见证了遗嘱,人们会认为这种情况当然符合上述规定;当遗嘱人在遗嘱文件上正式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时,人们同样会认为当然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开放结构”的区域内,人们会争论《遗嘱法》规定的含义。如果一对夫妻见证了遗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这对夫妻虽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但能否因此视为“法律上的两个人”?如果遗嘱人用笔名签署,或别人用其手签署,或遗嘱人仅用名字的开头字母签署,是否符合“签署”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中,遗嘱法两条规定的含义究竟是什么?[66]

  《法律的概念》以为,通过官员的“内在观点”展现的实践和语言的“意思中心”,才可以发现具有确定性的承认规则的存在,从而发现法律是什么。在“开放结构”的地方,法律是什么便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意思中心”的概念,是以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对语言所表达的某些意思不存在争议这一事实为基础的。《法律的概念》以此作为根据之一,试图抵御法理学语境中的规则怀疑论 [67]的边缘发难。规则怀疑论的语言学依据是:所有语言表达的含义都是允许争议的。如果这一依据可以成立,那么规则的存在与意义的确是成问题的。但是,仔细观察人们对日常语言的含义理解,似乎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像规则怀疑论想象的那样糟糕。语言本身的含义虽然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在确定的语境中会有相同的理解。含义有时的确是没有争议的。否则,人们的相互理解与交流便是不可能的。由此,《法律的概念》强调:“法律规则可以具有一个无可争议的意思中心,在某些情况下,或许难以想象发生关于一个规则的意思的争议。”[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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