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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与普遍资籍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内容提要]从历史源流来看,现代所谓自由权可直接上溯至古代的特权,因而从特权到普遍自由权演变,对理解自由权与权利的关系就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之中的权利因素,对于现代权利学说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权理论面临着方法论困难,解决此项困难的路数,需要从根本上探寻。

  [关 键 词]特权/自由权/普遍资籍/中国传统社会

  自由的意义关涉自由的历史。所谓自由的历史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个人在有史可证的社会—历史中所享受的自由的情况及其变迁;其次,在这样的事实和变迁之中,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及其演变;第三,与上述两项须臾不可分,人们对自由要求的变化。因此,所谓自由的历史,就既是作为规范的自由的历史,亦是自由的概念史和追求自由的历史。以上述三项内容组成的自由史表明,自由的演变乃是从特权发展为普遍资籍的过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自由的三层意义以及自由史的三项内容,为考察和分析一般的自由问题和一般的自由史提供了正当而必要的理论框架,因此它们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时代。然而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西方社会中,作为基本价值观念的自由以及在现代政治哲学尤其西方政治哲学之中的自由概念,却是直接起源于近代西方社会,并且由此发扬光大而来。于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与西方社会特有的自由,既在理论上又在实践上区别开来了。认识和承认此种区别,对于诠释自由、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并因而构成一般的自由和权利的理论,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西方社会特有的自由,与自封建制度建立之后的近现代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宗教、经济和历史等等观念、制度和活动,盘根错节地纠缠在一起。因此,在分析其他社会的自由情况(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由情况)时,如果说一般意义的自由乃是分析的原则和基础,那么处于特定语境之中的西方自由就是一个必要的参照,但并非是厘定是非的标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章起首说道:“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接着,他就将自由与否与主人和奴隶的关系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就径直将自由与否归结于某种人为的社会规范,即政治制度和人身依附。卢梭的思想标志了自由观的一个根本转折:在此之前,自由被看作是做人之主人的那种状态,即一个人因主人地位而具有的各种特权;而卢梭所代表的革命性观点恰恰相反,就是每一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主人而拥有自由,而这样一种自由状态才是真正的、为每一个人都拥有的自由。于是,自由在卢梭那里总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

  西欧封建制度的一个基本的、因而也是典型的特征,就是通过契约和法律,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的形形色色的特权。拥有这些特权的人,就获得了政治上的某种自由。而就特权与自由的关系而论,自由意谓做各种各样特殊事情的资籍。哈耶克说,在中世纪人们就已经知道多种自由,这些自由就是某些等级或某些人所获得的特权(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4页。)。这些自由可以有五花八门的样式(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3、186页。),不过无非都标志拥有者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尽管有些或许来自古老的习俗。这样的特权,在政治上包括从战士的身份一直到成为国王和皇帝的身份,它们所体现的是一种为特定的阶层乃至特定的个人所具有的专门的资籍。这些特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些虽然颇为荣耀,但似乎并不带来利益,与实际生活没有多大干系,比如选举皇帝的特权。然而,多数却正是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如从分封土地(即在封建制度之下处置土地的特殊权力)从而授人以贵族身份,拥有支配农奴、支配其他非自由农甚至自由农、在自己领地上的司法豁免权以及与此互为表里的领地内的司法权、管理领地上的公共事务的权利,一直到不到法庭或在法庭上不作自己不愿的证词、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限制的旅行等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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