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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与普遍资籍(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在上文我已经指出,作为特权的自由在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社会—国家一类的共同体中存在过。欧洲封建社会和中国传统社会中所存在的此类自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从这类自由内容的广泛性和自由的普遍性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由所达到的程度,远远高于欧洲封建社会所达到的水平,而且某些项目在西方乃是在民主革命之后才达到的。然而尽管如此,那些自由并不是普遍的资籍,除了前面所分析的其固有的弱点之外,始终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享有那些自由的资籍之外。在所有那些自由仅仅是作为特权因而赋予具有特定地位、身份或资格的个人的社会—国家里面,总是存在着将某一或某些特定的人群贬于卑微等级的根据和理由。消除这些根据和理由,从而使自由成为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的同等的资籍,是从启蒙时代起首先在西方人头脑中酝酿、并随后确立起来的现代人类的主要理想和基本目标。然而如所周知,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是尚未付诸实现的。这一点不仅就整个世界范围来说是如此,而且在现代所有宪政民主或自由民主的社会国家内,情况也是一样,因此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依然是一个理想的目标。然而,这并不意味在人类的自由境况方面,现代宪政民主或自由民主社会—国家与诸如中国传统社会和欧洲封建社会之间没有什么差别。相反,需要强调的是,今天的宪政民主或自由民主社会—国家努力通过某种宪法或类似的规范,从原则上来规定其公民的自由,并且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证这些原则和自由的落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能够与自由仅仅作为特权存在的社会—国家形成对照。

  然而,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之主体是所有的个体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显然与现在世界上的社会—国家这样一种确定个人资籍的制度是相矛盾的。鉴于现实可能的最为普遍的自由只能在一个社会—国家之中实现,于是,普遍资籍之普遍性,就收缩为特定政治共同体内的周延。然而,这直接导致了生活在这个特定社会—国家之中的个人并不能都享受到作为同等资籍的自由。因此,当自由被设计为一种普遍的资籍时,它就涉及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亦即世界秩序问题。仅就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说,原先在社会—国家内属于特定人群的作为特权的自由,就演变为属于特定社会—国家的人民的同样作为特权的自由。不过问题并不仅限于此:作为普遍资籍的自由的普遍性,也会因其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等的关系而受到质疑。

  行文至此,对资籍和普遍的资籍需要予以明确的规定。资籍在汉语里的本义,表示资格以及资格的依凭(注:在现代汉语里,资格另有其特定的意义,即资历等。),进一步衍生出身份与隶属关系和地位这两层意义。这里所用的“资籍”一词,就是取其综合的意思。资籍是对处于社会—国家之中的个人的政治规定,因此个人的资籍决定了其在特定社会—国家之中的政治状况。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国家中,每个人都必须有其自己的资籍,也必定有其自己的资籍亦即政治规定。在奴隶制和等级制社会里,资籍是因人而异的,或者反过来说,人因其资籍的差异而被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其极端就是人身自由都被剥夺的奴隶。奴隶身份也是一种资籍,而这种资籍意味被剥夺了一切的权利,也就是被剥夺了所有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资籍划分或者说资籍系统,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结构。当我们将自由诠证为普遍资籍的时候,它首先关涉的乃是每一个人的政治状况的改变,从而承带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其次,它关涉社会—国家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结构的改变。因为当自由作为特权而存在时,它意味持有这种特权的人对于那些不持有同样特权的人的某种优越和强制的资籍,而这也就意谓一些人的自由不仅承带着另一些人同样的自由的阙如,而且还承带着更多其他人自由的丧失,而后者就意味着受到外在的强制。自由作为普遍的资籍,则承带着每个人的自由兼容而共享。相对于自由作为特权的情形,这并不简单地等于原先被排除在特权之外的人来分享既有的自由(因为一方面既有自由的某些内容只能以特权的形式存在,一旦自由成为普遍资籍,那些特殊的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另一方面既有的自由也因作为特权的资籍而有其局限)。因此,自由之成为普遍资籍,既承带着自由的相对收缩,亦意味着自由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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