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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三)──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同理,也不能将“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句话改为“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更不能转化为“法律关系不是或不包含人与人的关系”。

  (2)“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片面性的观点

  “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无论是“狭隘论”者的观点,还是其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都是片面的观点。笔者赞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观点;但是,笔者不赞同将社会关系仅仅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即不能倒过来说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正如有人说“张小二是张某的儿子”,但不能倒过来说“张某的儿子仅仅是张小二”,因为张某还有张小三、张小四等儿子。

  以往的社会科学理论和和社会活动实践说明,社会关系主要是人与人的关系,但社会关系也包括、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人文社会科学、自然技术科学、环境生态科学和社会发展的实践说明,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发展过程中,人类内部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生产、生活、发展活动中的各种物质因素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人与生产、生活、发展活动中的各种物质因素,被称为社会因素,包括人(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社会组织、市场等各种因素,但主要因素是人和人化的自然即人和人的环境资源。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生产、生活、发展活动的各种物质因素之间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思想关系、生产关系、生产力关系、财产关系、阶级关系等关系;其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最主要、大量的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因素和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人类社会,当代人类社会不是单纯人的简单集合,而是人类总体与人化自然即人与其环境的统一和综合体。社会关系的种类很多,其中有些关系(例如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和环境社会关系)就反映或体现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笔者认为,社会关系是通过人的活动所引起的各种与人直接相关的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大类。如果说前人或某些学者没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社会关系的范畴,或者说他们没有意识到社会关系也包含和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只能说是一种历史的局限,正如过去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的法律一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59]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社会关系即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

  (3)“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片面性的观点

  “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无论是“狭隘论”者的观点,还是其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都是片面的观点。正如笔者在前面分析指出的,在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并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将法律关系定义为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是包括“狭隘论”者在内的某些学者的定义选择,并且是一种片面的、狭义的选择。这种定义不能否定当代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当代环境资源问题的恶化和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当现实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律现象和环境资源法律案例中出现和形成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人与自然关系时,正确的作法应该是用实践检验以往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关系定义,修正其不足和缺陷,而不宜用以住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定义,去否定、化解在现实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律现象和环境资源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人与自然关系。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有理由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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