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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三)──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剖析“人打狗”或“打狗欺主”的案例

  “现象、本质论”者的逻辑或思维方式可以用“人打狗”或“打狗欺主”的案例来说明。该案例表述如下:甲某(人)在路上遇见一只狗,狗冲着他狂叫,他拾起一块砖头打伤了狗,这只狗是乙某的,由此引起了甲与乙的纠纷,并对“人打狗”这一现象引起了一场有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狗的关系的尖锐的争论。

  第一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欺乙,因为乙是狗的主人,即打狗是现象、欺主是实质。

  第二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乙,因为乙是狗的主人,即打狗是现象、打主是实质。

  第三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甲某不是打狗或没有打狗,实际上或实质上甲某是打人(乙),即甲某没有打狗、实际上或实质上是打人。

  第四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现象也是事实,甲某没有打乙,至于甲某是否是在欺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际上或实质上甲某是在有意欺侮乙,也不能否定甲某打狗的事实或现象,即本质或实质不能否定现象或事实,应该既承认甲某打狗,又承认甲某欺乙。如果甲某打狗仅仅是出于其本能反应(即担心狗咬他),或出于对狗叫的反感,他没有欺侮人(乙)的故意,或者甲某根本不知道乙某是狗的主人,则只能认定甲某打狗仅仅是他对狗的态度和对狗的关系,甲某实际上或实质上并没有欺侮乙的意思;此时认为甲某实际或实质上在欺侮乙的结论,仅仅是某些人的推测或臆想,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因为乙某是帝王将相而推导出甲某是犯上作乱的结论,则纯粹是一种“无限上纲”。至于那种认为甲某没有打狗、实际或实质是打人的结论,或者是犯了用本质或实际否定现象或事实的错误,或者是故意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笔者认为,第一、二种人还算尊重事实,因为他们毕竟承认甲某打了狗这个事实,尽管他们认为打狗的实质是欺侮或打狗的主人,但这里的实质不等于实际,实质只是人们的想像或推测,他们的实质也没有否定现象和事实;第三种人声称“甲某不是打狗或没有打狗”这是蛮不讲理,他本意是想说明“甲某实际上或实质上是打乙”,但却犯了用本质否定现象的大忌,由于他否定了“甲某打狗”的现象和事实,他所谓的“甲打乙的实质或实际”也就成了无中生有的罪名;第四种人的观点比较在理。笔者认为:在“人打狗”案例中,存在着人(即甲和乙)、狗和打狗行为这三要素;由这三要素形成了甲与乙(即人与人)、人与狗、人与打狗行为、狗与打狗行为这四种直接关系;其中人与人、人与狗的关系是两种基本的关系,人打狗首先和直接反映的是人与狗的关系,间接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们可以对人打狗这一现象进行“本质、现象”分析,但决不能用所谓的本质或实质去否定现象,即得出“甲某没有打狗,甲某是打人”的结论。另外,所谓本质是因人而异的,例如在上述“人打狗”案例中,如果狗的主人是乙,人们会推导出欺乙或打乙的“本质”;如果狗的主人是无产阶级一员的工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有人会推导出向无产阶级、工人阶级进攻的“本质”;如果狗的主人是地主或资本家,有人会推导出与资产阶级作斗争的“本质”;如果狗的主人是美帝国主义,有人会推导出与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本质”;如果狗的主人是中国的友好国家苏联,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有人会推导出破坏中苏友好关系的“本质”。如果将“人打狗”中的争执与目前关于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争执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某些法学家所谓的“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或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中没有规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规定了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或本质上是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没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主张“甲某没有打狗,甲某是打人”的论点如出一辙;他们为了强调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个实质,竟然否定了环境资源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即为了维持“欺主”或“打狗”的本质结论竟然认为“甲某没有打狗而是在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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