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此后,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对物权契约理论进行了更为系统的阐述。下面这一段经常被引用的话有可能是物权契约理论最经典的注解:

  “私法上的契约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里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同样存在着,并且其运用有如债权法中那般广泛。例如,交付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现实地移转占有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纵使仅仅该意思表示本身尚不足完全地移转所有权,在此之外还必须加上占有的现实取得这一外在行为,但这些均不足以否认其本质是契约……。可是,在所有的事例中,该行为的契约本质大抵被人们遗忘,而未予注意,原因在于那些行为里伴随着债权契约,无法将其于债权契约区分开来。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的是它是债的买卖,这完全正确;可人们忘记了随之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买卖契约全然不同的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与买卖契约不当的混同,又由于不存在债权契约而迳行交付的情形甚为稀少,故而人们对之未能仔细地理解与很好地探究。在诸如向乞食者施舍的场合里,包含着真正的契约,既存在着让与和受领的意思合致,然而在这里却不存在任何债权。所有这些事例不正是说明了物权契约的存在吗?”[29]

  由此,物权契约理论被萨维尼从动产交易中抽象而成。萨维尼之后,许许多多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学者、台湾地区的学者以及日本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更加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更为丰富、更为复杂和精致也更为玄妙的各种理论,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理论本身。

  研究德国法的学者将萨维尼的思想总结为三个要点,并认为从这三个要点出发,德国物权法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得以发展和形成:[30]

  1.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主要是债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在动产交易中,动产的交付经常是买受人交易目的(不仅取得所有权,而且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实现的标志。依照法国民法,标的物所有权从买卖契约成立时发生转移,交付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是债权关系所发生的结果,交付行为包含于债权关系之中,交付行为所表达的“转移占有以及受领占有”的意思,已被债权关系所记载和包容。因此,交付只是一个事实,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依萨维尼的理论,交付行为或者根本不以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或者与债权关系截然分离,债权契约仅仅是交付的原因,而交付则是物权变动合意的记载和表达,表现了双方关于所有权让与与接受让与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因此,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而且完全独立于作为交付原因的债权契约。由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成为两相并列、分别存在的两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得以产生,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得以完成。

  2.交付之合意为独立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作为这一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即表现为交付的合意。但此一法律行为与彼一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关系如何?依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非毫无关系,后者为前者的原因(原因行为)。但是,交付的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内容和性质:后者是要承担债权法上(或其它法律上的)义务(即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前者则是要实现物权的得失变更(即使物权发生变动)。而本质性的问题是: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行为)的效力没有牵连,即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这一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据说是这样的:因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所以,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根据物权变动的合意而非债权合意;而正因物权变动的效果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合意以及物权行为的效力,所以,除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出现问题,否则,仅仅由于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应受任何影响。对此,萨维尼断然声称:“基于错误的买卖契约不得撤销,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错误对物的交易不产生影响,这是对无边无际的不安定与恣意交易的唯一保护途径。”[31]在此,物权行为的效力不能被债权行为的效力所覆盖,以一种抽象的方式,交付的意思表示从债权的意思表示中逃离出来自成一体,物权行为也就从债权关系的效力中逃离出来自成一体,遂构成所谓“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zip)。而一旦债权行为的效力不能约束交付及其效果,不能约束物权行为,则物权行为就成为一种“无因行为”,此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