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题」作者认为,当代中国的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本国国情并总结本国经验创制的。在这一过程中,也借鉴了对中国有用的外国立法的经验。本文探讨了近二十年中,中国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的二十六个实例,其中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诉讼制、辩论制的加强,对外贸易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司法与企业法之分,等等。
自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1979年迄今的近二十年中,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当代中国的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本国国情并总结本国经验创制的。在这一过程中,也借鉴了对我国有用的外国立法的经验。
这种借鉴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立法的一个原则。早在8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国的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1〕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负责法律起草工作的项淳一、顾昂然和杨景宇在他们合写的《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文章中,曾陈述了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研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他们还特别指出,在立法工作中,有两种借鉴,一是“纯属借鉴性质,比如,体现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在研究起草民法时,就有必要加以研究。”二是“必须加以研究,作出相应规定,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涉外法律,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儿个涉外税法中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涉外案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就是这样。制定这些法律,如果不参考外国的法律规定,不研究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关起门来立法,肯定会行不通,要么我们就会吃亏”〔2〕
当然,在80年代初我国立法起草工作中对借鉴外国法律的必要性可能主要是从起草涉外法律着眼的。事实上,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来讲,借鉴外国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是很广泛的,不限于起草涉外法律,即使是起草那些非涉外法律时,也会有不同程度作用。
立法起草部门在借鉴外国法律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例如从平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由专业人员进行广泛、系统研究,到临时委托专门人员查找外文书刊或征求法律教师或法学研究人员的意见,等等)。本文仅选择了26个借鉴法律的实例,它们都涉及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且仅指该法律中的个别问题。
以下实例排列依所属部门法顺序而定。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毛泽东在1956年就曾讲过,“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我们的宪法(指1954年宪法-笔者)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3〕毛泽东在与斯诺的谈话中还直接讲到美国对各州下放权力的特点。
80年代初邓小平在批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时也尖锐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4〕邓小平在这里讲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含义是较广的,但也包括了中央与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面的分权关系。
- 上一篇:网络民主:互联网与公共空间
- 下一篇:安樂死──自殺──受囑託殺人(加工自殺)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