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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正当程序并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利,大陆法系国家同样注重正当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日本、意大利,从其宪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看出他们对正当程序的重视程度。这些国家的宪法无一不强调正当程序。早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规定了大量包含正当程序内容的条款,其第6至9条即是如此。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法律只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919年的《德意志宪法(威玛宪法)》也对正当程序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其第109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14条规定:“人身之自由不受侵犯。凡用公共权力以妨碍或褫夺人身之自由者,惟依法律始得为之。凡褫夺自由之人,最迟应于翌日受通知,由何官署,以何理由将其自由褫夺,并应里予其人以机会,使对于被夺自由提出抗辩。”第115条规定:“德国人民之住宅为其自由居处,不得侵犯,其例外应依法律为之。”第116条规定:“无论何种行为,非在行为之前已有法律规定处罚者,不得科以刑罚。”1947年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13-15条、第24、25、27条都是关于正当程序内容的条款,1947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31-39条也对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一切国民在法律之下均属平等;(2)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续,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3)任何人于法院申诉之权利,不得剥夺;(4)任何人除为现行犯而被逮捕场合外,如无主管的司法官署所发并指明犯罪理由之命令,不得逮捕;(5)任何人若非告以理由,且予以即行委托辩护人之权利,则不得予以拘捕或拘禁。又任何人若无正当理由则不得予以拘禁,一经要求即应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庭之公开法庭说明其理由。(6)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之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有基于正当理由所发并且指明搜查处所及没收物件之命令,即不得侵犯。搜查与没收。须根据具有此项权力之司法官署所发之各项命令施行之。(7)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8)凡刑事案件发生时,被告人有受法院公平之迅速公开审判之权利。刑事被告应充分予以对于一切证人询问之机会,并有用公费为自己要求强制手续求得证人之权利。刑事被告在任何场合均得委托有资格之辩护人,被告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委托。(9)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之供述。由于强制、拷问或胁迫之招供,或经过不当之长久拘留或监禁后之招认,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其不利于己之唯一证据,仅系本人之招认时,不得认为有罪或科以刑罚。(10)任何人如其行为在实行时实属合法,或经认为无罪时,不得问其刑事上之责任。又关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国家宪法的规定已经成为现代正当程序 的基础,而且其中的许多内容就是现代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コ绦蛘?义,应当有一个相对的衡量标准。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包含了九项内容:(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他认为,坚持上述公正标准有两个理由,一是公平能够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而不是简单了结;二是确保诉讼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这些法律制度将无以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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