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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⑥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义务人在什么情形下才算没能满足权利人的权利-要求?第二,在某些条件下,压倒某些权利的行为是正当的,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压倒和侵犯不同。我们可以通过考察⑤的三个层次的证成来界定二者的差异。⑦同样涉及两个问题:一确定“行动者应为其行为负责”的普遍标准;二在某些情形下,强加制裁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较之原来的侵权行为来说,强加此种制裁同样是不正义的或是更大的罪恶。这个时候,侵权行为就是可宽宥的。

  ⑧救济方式随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相应差异。权利受到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种:被压倒,这是正当的;被侵犯,但却是可以原谅的,如政府对土地的合法征用;被侵犯,而且是不可原谅的。前两种情形是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因为“正当”和“可原谅”就意味着不应该受惩罚,意味着惩罚性制裁是不正义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义务人在此种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责任,虽然不存在惩罚性的赔偿,但他却必须给予权利人公平及时的补偿。⑨获得救济的方法,一方面取决于正义原则对赔偿和补偿的要求,另外还受到侵权人自身生存状况的制约,它不应该置侵权人于非人道的境地;再者,救济方法的确定,通常还会考虑到它可能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影响。⑩现在的法律一般禁止受害人自己强制实现救济,而是将此种职责交由某种官方的机构。Macpherson[15]曾说,财产权是可强制执行的要求(enforceable claim)。其必然的逻辑意涵是:财产权是政治现象,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的政治关系。财产权的概念要想成立,就必然意味着存在实现该权利的实体-这个实体或者是有组织的社会本身,或者是国家。在现代(即后封建)社会,这个实体就是国家,国家的使命是在人世间播撒正义,现实中代表国家来实现此使命的终端者通常是法院。[16]

  3、 权利类别

  根据主体、内容、对象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可以对权利作出许多种分类,如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人权与公民权利;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人身人格权利与财产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有选择的权利与无选择的权利;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有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与无义务相对人的权利等等(对义务当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分类)。这里简单介绍其中的几种。

  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是按照权利的根据所作的一种分类。道德权利由道德原理来支持,法定权利由法律制度来规定,习俗权利则是以习惯、民俗为根据。在这里,把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般说来,正如法律规则通常表示道德规则那样,法定权利通常可以看作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例如,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贞操应该享有不被专横侵犯的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然后才由法律规定,以便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规则、法定权利通过国家意志来表现,但其背后的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而不能看作主要是统治者的任意安排。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观念不同,法律规则和权利配置也不同。

  不过,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许多差别也值得注意。一个人可能享有做某事的法定权利,但做某事是不道德的;反之,一个人可能享有某种道德权利,但该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法定权利由于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也可以通过立法来改变或取消,道德权利则不仅不可能为国家权力和立法所取消,而且还是确证或批判国家权力和法定权利的根据。尽管一个处于不利境况中的人或者诉讼中的人所关心的、所需要的是法定权利,而不是宽泛的道德权利,但法定权利并不像某些现代法律理论甚至道德理论所希望的那样能够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尤其明显的是,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常常要求助于道德原理或道德权利概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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