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上](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区别还体现在效力上。“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乙对甲负有一项可以依靠法庭来履行的义务,甲对乙享有一项由实在法所确认的要求权。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个人(legal person)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如,在道德上甲有权要求乙讲真话,乙对甲负有讲真话的义务,但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如订立契约)之外,甲无权借助国家强制力迫使乙讲真话。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划分与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分是相适应的。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对于理解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和任务、以及人权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与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同理。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是一个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剥夺人权。因为每个人之享有人权是凭据人之作为人的道德资格,而不是凭据公民资格。没有公民资格的人(如无国籍的人)不享有公民权利但享有人权。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当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政治里,绝大多数人在身份上都是归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人权在一个国家里得到尊重和实施应主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民权利按根据的不同,又可分为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法律权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定的权利,可由立法机关根据一般法律程序创设、制和废止。宪法权利乃是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所创设的权利,是限制和制约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利。立法机关不得侵犯此种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的根据,是有限政府的保障,体现了公民和国家的对峙。

  应有权利、法有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按照权利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划分。[18]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理想的、道德的权利对于实在法权利的指导和限定作用,尤其是揭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权利的实际享有构成了权利的一种独立存在形态。

  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是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所作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规设权利体系,规制立法机关的权限,以及在处理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决定哪一种权利应占居优势,都有着重要意义。

  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社会权利是按照权利主体所作的划分,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则是按照权利的具体内容所作的划分,这些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和教育。

  随着当代人权概念的扩展,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概念的兴起,关于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active rights and passive rights ,rights of recipience)、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有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与无义务相对人的权利、有选择的权利与无选择的权利[19]的区分,越来越引人注目,并为相关学说的建立和改造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例如,拉斐尔教授把权利分为行动的权利和接受的权利。在他看来,行动权是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事的权利。接受权是接受某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的权利。[20] 一般说来,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社会和经济权利,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是三种非常类似的权利分类。它们直接指向个人与群体、公民与政府、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这类权利义务关系的讨论,是当代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潮的核心内容之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