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论法律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的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尽管这种观点是针对三要素的弊端提出来的,并且它对有效克服“三要素说”的逻辑弊端和事实错误确有裨益,但其矫枉过正的特征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它对假定的否定,恰恰把“婴儿”随“洗澡水”一起给倒掉了。因此,两要素说也不能很好地剖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假定)和后果归结三要素构成。显然,这一主张综合了前两说的各自优点,抛弃了其缺陷和不足。并且在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上明显具有效力。本书大体上同意“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体有:条件预设、行为导向和处置措施三个方面。以下分别说明:

  第一,条件预设。它是指法律规则能够适用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法律规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会对主体发生作用,只有具备法律规则所预设的相关条件时,才能发挥作用。对法律规则而言,时间条件是首先需要面对的。它要求只有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条件到来时,法律规则才能发生其效用。其又包括普通的时间条件,如法律所统一规定的生效时间;特别的时间条件,如法律所规定的戒严期、禁猎期、禁渔期、疫情爆发期、哺乳期、紧急状态期等等。如果这些时间条件不具备,则相关法律规则就无法运用。

  空间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所要预设的第二类重要条件。其作用在于:只有当这些空间条件具备时,法律规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法律规则不能发挥作用。同时间条件一样,空间条件可分为通用的预设和特别的预设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对一个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所有法律或者对某一部法律中所有的法律规则都适用的空间条件预设,即法律适用的空间范范围;而后者则指法律针对特别事项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如法定的戒严区、禁渔区、禁猎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疫区、战区等等。

  主体条件是法律规则中需要预设的第三类重要条件,法律总要适用于一定主体,否则,它就失去基本价值。但是,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需要和其预设的主体条件相吻合,否则,法律规则无效。法律所预设的主体条件照例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两方面。前者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对所有法律规则都适用的主体条件。而后者则指仅仅适用于法定的特别人的主体条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则只适用于法定的未成年人,其他诸如法定的残疾人、华侨、华人、侨眷、老年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妇女、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都是相关法律或者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预设。随着法律调整越来越细化,这类条件预设也越来越细。

  客体条件则是法律规则需要预设的第四类重要条件。同法律要适用于一定的主体一样,法律也要适用于一定的客体,这样,法律及其规则的内容才有所指。单个法律要适用于客体,需要和其所预设的客体条件相合辙,否则,法律往往无效。在法律上,客体条件既可指向人的行为,也可指向某种自然现象,还可指向人们的态度等等。例如: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做出重大贡献、灾害等等。只有这些条件具备,法律规则才能适用,否则,法律规则就只能是待适用“预备品”。

  除如上诸种条件预设之外,在法律规则中还会有其他一些条件预设,这里不再一一说明,在对法律规定之具体的掌握和了解过程中,会进一步发现这些预设条件。

  第二,行为指向。通常用行为模式,我们觉得用行为指向比行为模式更妥当,因为对义务规则而言,也许用模式这个词汇妥当些,但在法律规则中,还有以选择为主的权利规则。后者则难以用模式这个词概括净尽。用行为指向则能更为妥帖地表达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客观导向作用。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则的行为导向中,大体上有如下四种情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