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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效(8)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另一方面,法律评估可以使我们清楚在哪些方面法律实效较好,而在哪些方面法律实效较弱,并找出其中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推进法律实效的工作。法律评估的任务,既为人们了解法律实效的现状提供了参照,也为人们进一步以此为根据而做出具体对策提供了根据。例如,当法律实效不充分的原因出自法律本身时,则法律的废、改、立就有了必要;当法律实效不足的原因来自人们的法律意识时,则做出关于提高国民法律意识的安排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举措;而当法律实效不足的原因是国家公权组织的不健全或者经费问题的制肘时,则在相关领域出发寻求补救措施就是不错的选择。

  再一方面,法律评估作为一种对理性事物(法律)的理性评价活动,可以提高人们参与法律建设的热情,从而进一步把法律实效搭架在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如前所述,国民自觉自愿的法律意识,和对法治事业的积极参与热情,是法律能够事半功倍地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而法律评估作为对法律、特别是法律实效的理性认知,它既有专门国家机关出面的评估,也有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出面的评估。不论是哪种评估,都会增强人们对法制建设的积极参与热情。国家的评估,可以让人们在了解法律实效之状况的基础上具体选择参与法律的方式;而公民个人的评估更是其直接参与到法律实效中的观念和行动展示。这种情形,就必然预示着法律实效在人们的这种积极参与中进一步得到推进。

  四、法律实效与司法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知道,司法活动是实现法律实效之混合模式的重要途径,司法中产生的法律实效是最典型的法律实效的混合模式。在这里,已经预示着司法和法律实效的独特关系。司法的基本使命,就是把应然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实然的法律事实当中,就是通过司法而取得法律实效。因此,在两者的关系中,可以发现:司法是法律实效的中介和条件;司法中针对个案的法律实效,是最终的法律实效;司法通过其创造性功能在拓展法律实效;司法还在矫正着法律通往实效之路上的问题等。而法律实效是司法运用之于个案的直接目的,法律实效是衡量司法效能的参照;法律实效的状况也决定和呼唤着着司法体制的改革等。

  我们首先来看司法对法律实效的基本影响:第一,司法是法律实效的中介和条件。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得以最后落实的专门机关。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以及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实现法律实效的主体,都或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或者是法律的运用和遵守者,但他们之运用和遵守法律,总是要么和其所承担的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分工使命相吻合(对其他国家机关而言。例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执法者,只能就相关分工事务执法,而不能就税收问题去执法,那是税务局的任务);要么以实现自身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为目的(其他法律主体),从而其个体行为不产生较为广泛的社会意义。而司法活动却要面对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并且它的行为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实现具有全局性的影响。从此意义上说司法者是法律的守护人完全是正确的。所以,德沃金在谈到法院和法官在“法律帝国”中的作用时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正因如此,司法是实现法律实效的中介机制和重要条件。这正是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司法的原因所在。

  第二,司法通过具体个案的解决实现法律实效,乃是该个案在法律上的最终实效。如果说法律的使命在于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而创造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机制的话,那么,司法则是通过对个案中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和依法确定,来解决处于争议不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在现代国家职能中,司法权专司判断之权,因此,在判断和解决社会争议问题上,司法具有无上的权威。尽管在19世纪后半叶以来,行政也越来越多地应管理相对人请求介入人们纠纷的解决,但它对纠纷的解决,只要管理相对人不服,就可以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其权威性远不及司法判决的权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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