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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下)(1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结 语

  法律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所谓的西方文明中包含的法律概念、体系以及研究方法在工业革命以后,以经济为动力,随着资本主义文明渗入了世界各个角落,虽然从人类整体历史的框架之中,这种法律传统其实是一种特例。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不同文化的隔膜也正由于INTERNET的连接而日益萎缩;但是民族国家的形式仍然存在,这决定了民族所代表的文化不会很快的消亡。结果,在法律领域,总体来说,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在国家法领域,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正在程度不同地趋同,这是全球化经济发展交流的必然;在民事领域,各国民事法虽然在西方法的影响下已经改变巨大,可是它涉及不同民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完全的统一规则决不可能。尤其婚姻、继承、家庭关系方面,民族特色依然很浓厚。比如关于堕胎的法案在基督教文化圈中屡遭反对,因为它违背了人们祖辈遗留的道德观念。

  基于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客观趋势,法律的统一或者接近不可避免。关键是如何最有效率的实现这一目标,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罗斯科。庞德在1948年的一篇在中国撰写的文章中说: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必须在两方面保持平衡:一方面是全盘接受新法律以适应形势,另一方面是维持过时了的法律传统。要作到这一点,就应把每一个国家已经受历史考验的道德体系看作新的立法基石。[127] 所以,我们必须去理解法律在我们的历史中是怎样的,祖先的理解融入了我们的潜意识当中。我们必须把握法律之下脉动着的“民族精神”。对于即将进入另一民族文化的国家市场的公司、财团而言,以上的理解与认识也许更加致命。经济的交往最终要落实到民众个人,与他们作生意,甚至于上层人士交往时,才可以考虑怎样的利用他们的这种“弱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正是这个道理。

  必须承认民族的文化在发展,民族精神也在改变之中,但它并非不可捉摸,我们所要作的只是调查、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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