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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权力及其控制(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早已为我国宪法、法律所确认并始终坚持,如何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全体人民代表,对于所有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仅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所了解的全国地方人大建设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怎么认识它是一个权力机关?我认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它最能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的最初授权者。我们经常说,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的权力是怎么转化成为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这就必须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这一点,在座的各位想必不会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仔细考察我国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没有哪一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种种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也还有许多不太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它在现在或者将来,都始终会是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国家机关。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直接代表者,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正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反映和表现。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着国家的立法权,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而一定级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相应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究竟哪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和立法法草案的规定看,可以说,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立法机关。其他的如县及其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它们也与其他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拥有对于本地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3、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分配给各个国家机关行使。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经常说,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从人民哪里来的。这话一点都不错。但是它是不是直接从人民那里来的?不是。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从人民那里来的。忽略了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或途径,也是其他国家机关获得国家权力的途径。 4、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重大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是根本不同。除了阶级本质等的不同之外。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资本主义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议会。三权分立,三权是并立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并立着的相互制约或相互制衡关系。它采取的是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审判)互相制约。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制度设计: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机关—(服务)—人民。在这个体系中,如果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权力链条就会解体,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概览

  讲到人大的权力,有的同志就会说,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权利,人大想行使就行使,想不行使就不行使。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人大的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职权是不能放弃的。放弃职权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人大只有必须实现法定职权的义务,而没有可行使与可不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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