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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2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对基本见解2的评论:
  我们注意到,作者没有明确本文所说的“过错”的死亡,究竟是“完成时态”即“已经死亡”、“现在进行时态”即“正在死亡”抑或是“将来时态”即“将要死亡”?如果说是“已经死亡”或“正在死亡”,则应当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例如,至少举出一两个法律条文或者法院判例。我们注意到,作者也没有明确“过错”是仅仅在中国侵权法上死亡,还是在中英两国的侵权法上死亡,抑或在全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上都毫无例外地死亡?如果说仅仅在中国(是否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侵权法上死亡,或者仅仅在中英两国侵权法上死亡,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上并不死亡,则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民法学者是否认同,英国的法学家是否认同?如果说在全世界各国侵权法上都毫无例外地死亡,则作者何以仅仅对中英侵权法作比较研究,便能够得出这样的论断?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的侵权法学者是否认同?
  
  对基本见解3的评论:
  作者不仅宣布了“过错”的死亡,还进一步宣布了“侵权法”在人身伤害赔偿领域的死亡(这显然超出了论文题目的范围)。作者如此“坚信,一定会有那么一天”,侵权法在人身伤害赔偿领域死亡,却没有注意到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已经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了必定“会有那么一天”,而且不仅仅在人身伤害赔偿领域,不仅仅是侵权法,包括侵权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毫无例外地必将死亡!更令人奇怪的是,作者居然没有注意到属于英国法系的新西兰197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该法生效之时,新西兰的侵权法在“人身伤害赔偿领域”就已经“死亡”了!作者也没有注意到受委托检讨英国人身伤害赔偿领域法制的皇家委员会,于1978年提出的《皮尔逊报告》,曾经建议英国采纳新西兰的立法经验。应当说,这两项法律文件是证明作者这一基本见解的“有力证据”。当然,这两项法律文件也同时证明了:这一基本见解不具有作者所自认的“创新性”。
  
  小结:
  必须指出,你的基本见解无论如何新颖,无论如何超前,一定要有起码的根据,亦即能够自圆其说。不能自圆其说的所谓创新,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无任何实益可言,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罢了。   
  
  六、文章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硕士、博士论文时,有一个内容是从文章写得好不好的角度,对论文作评价。有的学校的学位论文鉴定书格式文本上,只要求评价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流畅,这显然不够。从文章写作的角度评价学术论文,应当不限于文字功夫,因此我将学术论文的第六个要素称为“文章”,它的含义是:“文章写得怎么样”?
  
  (一)文体
  
  在文章这个要素当中,首先一个问题是“文体”,即所要评定的论文是否合乎硕士、博士论文的文体。
  
  这里需要对文体稍加说明。什么是文体?文章的文体,又称文章的体别、体裁,一般说来,指对文章所作的分类。
  
  文章,因所采标准不同,有各种分类:
  
  例如,依作者风格进行分类,有所谓苏体、陶体、韩体、柳体;
  
  依是否押韵,有所谓骈体即韵文体,和散体即无韵文;
  
  依形式和对象,有所谓骚、赋、颂赞、哀吊、论说诸体;依是否接近口语,有所谓文言与白话;等等。
  
  虽说有各种不同分类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文体,指文章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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