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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18)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司法经济原则在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类进口措施案(DS26、DS48) 中得到了扩展。在该案中,欧盟提出:受理该案的专家组忽视或扭曲了其向专家组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在效果上一定程度地拒绝给予提交证据的一方以基本的公平,违反了DSU第11条对事实作出客观评估的规定要求。上诉机构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为专家组的活动总是受DSU第11条约束:适用的标准既不是从头审查,也不是完全尊重,而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专家组对证据的处理并不构成对证据的忽视或扭曲。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因遵守司法经济原则而忽视有关的争论观点的情况发生,在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影响鲑鱼进口措施(DS18)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经济原则,认定专家组的作法是错误的司法经济行为,并构成了对DSU第3条第7 款和第3条第4款的违反。第3条第7 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目的在于寻求对争议的积极解决”,类似的第3条第4款规定DSB所作的裁决应当试图“获得一个对问题的令人满意的解决”。上诉机构认为只提供部分的解决是虚假的司法经济,DSU这些条款要求专家组全面解决争议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成员方才能够迅速遵循上诉机构所作的这些裁决和建议。在本案中,问题主要出在专家组对SPS协议第5条第5 款和第 5条第6款所进行的分析只是针对争议中的一类产品,而没有对争议中的其他种类产品进行分析。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如此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做法是错误的。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影响鲑鱼进口措施(DS18)案的裁决限制了司法原则的适用,此后上诉机构通过一系列类似的裁决,向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以帮助其决定是否考虑某些观点或要求。

  现代法律的趋势就是兼顾公正、效率和效益,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司法经济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在简化诉讼,公正司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与迟缓的同时,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

  二、举证的规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举证责任划分规则的不同解释将对原告方的胜诉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DSU第3条第8款规定,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这通常意味着一种推定,即违反规则对适用协定的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应由被起诉的成员自行决定是否反驳此指控。这是上诉机构审案时确定举证责任的主要依据,但它对起诉方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得不够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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