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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22)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研究WTO问题的著名专家、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杰克逊教授在1994年就曾经指出:“现存的GATT法律体系已经有近200个案例报告,可以说,这是一个由目标和适用范围都非常广泛的,多边条约所发展起来的判例法经验的最重要主体” 。而今天,DSB已经积累了56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案例报告,它们同样也是WTO法律体制中重要的判例法实体。高质量的上诉机构报告被广泛援引和在实践中所起到的这种先例作用,有利于保证WTO法适用上的一致性。同时,援引先前上诉机构报告,还可以使上诉机构或专家组更加专注于案件中的新问题,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上诉机构报告事实上的先例作用,既弥补了WTO法的不足,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五章 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

  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WTO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

  WTO上诉审查程序确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从总体上讲它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审限规定与人员设置存在矛盾

  各成员方日益参与到WTO争端解决体系当中,这种参与的增加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但这也意味着上诉机构正承受日益增大的工作负担。

  我们知道DSU对上诉机构提交报告的最后日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DSU第17条第5款的规定: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决不能超过90天。另一方面,DSU还提倡上诉机构能够尽量加快上诉程序,DSU第17条第5款规定: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定,即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和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以下简称SCM )中第4条第9款也有同样的要求, 该协议附件I规定的上诉复审工作程序包括了一个关于禁止使用补贴的迅捷上诉时间表,该时间表规定的时间期限为30至60日。

  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上诉机构每年受理的案件已经从开始时的4件上升到9件,增长了1倍多。一般说来,上诉机构能够遵守90日的绝对时限,但却无法满足作为一般规定的60日时限。一些上诉程序甚至超过了90日的最终期限。如在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类进口措施(DS26、DS48)案 中,从1997年9月24日欧盟向DSB提出上诉,到1998年1月18日上诉机构报告作出,上诉程序持续了114天。而对禁止补贴使用的迅捷程序进行的首次尝试则导致当事方和上诉机构达成一项双边协议,该协议认为60日的绝对期限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加拿大诉巴西飞机出口补贴(DS46)案和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DS70)案中,尽管最后期限被延长为90日,但实际的审结时间却为91日。自提起上诉之日起至上诉机构作出报告,这段期间的长度平均每年递增10%。1996年上诉案件的平均审结时间为70天。1997年该数字就增长到了78.2天,1998年增长到了83.5天,1999年为90.1天——该数字恰好达到了绝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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