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彭兴华: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一)(7)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效果原则将管辖权扩展到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二次)重述》中,美国以“客观地域管辖”为效果原则辩护,但该辩护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客观地域管辖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只要犯罪行为的任一组成部分发生在一国境内,则该国就有管辖权。但是,如果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那么,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特别是如果效果只是偶然的和不重要的,这就有不正当地采取“效果”原则为管辖权的根据的危险和该项原则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可疑之处。[20]况且,“客观地域管辖”概念是在刑法的传统领域发展起来的,它不必定适用于“经济效果”,而经济效果是竞争法的中心问题。效果原则也不能纳入到保护性管辖的范畴来证明其合法性。尽管保护性原则传统上包含种类不同的犯罪,如间谍行为、伪造政府文件等,其理论基础是国家要求对那些无论在何处实施都威胁到该国根本利益,且不可能为实施地国所禁止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该原则被视为国家管辖的例外根据,它限于直接针对国家完整统一及政府功能运作的行为,如果将它延伸于涵盖国家更为广泛的经济利益(无论这些经济利益多么重要),这将是保护性原则的戏剧性转变。[20]至于效果原则的域外适用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畴则更是不言而喻的了。总之,以效果原则为依据域外适用竞争法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没有严密的理论支持。因此,进口国试图依据效果原则适用本国竞争法来判断出口国的市场竞争状况就很难得到普遍承认。

  鉴于竞争法域外适用的障碍,有学者倡议采取“主动礼让”(positive comity)方法来适用竞争法,从而实现对掠夺性倾销的规制。主动礼让是指进口国既不适用明确的国际标准,也不对出口国的措施域外适用其竞争法,相反,它可以要求出口国的竞争当局对这些措施适用出口国本国的竞争法。主动礼让与传统的国际礼让(traditional comity or negative comity)不同。根据传统的国际礼让原则,一国在执行其管辖权时应考虑其他国家的重要利益,而主动礼让是将主动权转移给利益受到影响的国家(进口国),该国可以要求另一国(出口国)发起适当的实施程序。是否发起程序的最终决定权保留给被申请国,但被申请国有义务考虑申请国的法律和利益。在实践中主动礼让方法可按如下程序操作:当收到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时,进口国主管当局即可告知出口国的竞争当局,并要求他们对本国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调查。出口国竞争当局在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应给予进口国主管当局以充分的知晓并让他们获得其收集到的一切信息。双方也可达成协议由进口国竞争当局派出代表参加调查程序。如果出口国竞争当局经调查后得出结论,市场竞争以违反竞争法的方式受到了人为的限制,则将采取补救措施;而进口国对补救措施又满意的话,程序便可结束了。如果出口国竞争当局经调查认为国内市场不存在重要的外国产品进入壁垒,且进口国竞争当局同意该结论,程序也可以结束了。与出口国竞争当局进行调查相对应,进口国竞争当局则要确定本国贸易壁垒的实施是否对其市场竞争造成损害[22].

  主动礼让的优点是其遵守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合作精神,在理论上不易遭到攻击;在实践中也可以被有关国家接受(如欧盟和美国于1991年达成的关于适用竞争法的双边协议中就制定有主动礼让的条款),从而有助于减少国家管辖权的冲突。但是,主动礼让方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方法不要求对不同的竞争法进行任何协调。竞争法往往反映或蕴涵着一国的核心价值观和利益追求,与其经济福利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竞争法所体现的政策、目标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迥异,再加上历史传统和文化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国家的竞争法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差别都很大。由于主动礼让方法不包括对不同国家竞争法的协调,因此进口国和出口国在运用该方法时难免会产生分歧,尤其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已确定存在大量的限制市场竞争和提升出口企业市场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但根据现行法当局不能采取行动(例如,基于效益抗辩这些措施被豁免);第二,双方对反竞争措施的存在没有意见,但进口国政府认为出口国竞争当局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就处理问题而言不够有效;第三,基于已调查到的事实,双方对市场竞争是否被严重阻碍的问题存有分歧。[23]比如说,出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竞争法认为本国市场竞争未受到阻碍,不存在违反竞争的情况,而进口国主管当局不接受出口国主管当局的结论,而适用自身的竞争法进行判断后,仍然认定出口国市场存在贸易壁垒,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入,具备倾销产生的前提,这时,分歧就不可避免了。在这三种情况下,进口国可能会求助于反倾销程序或向WTO提起非违法之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