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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第三,从可行性上分析,《解释》的第十二条还存在扩张解释的空间,可以通过进一步解释使侵权赔偿责任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从文意角度解释该条,法院告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种竞合的案件,可以扩张解释为,工伤条例的适用是进一步进行民事救济的前置条件,即劳动者或其家属首先主张工伤保险的补偿,如果工伤保险补偿未能完全达到救济劳动者目的时(如本案,工伤保险很难补偿张某及其家属的损失),其家属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继续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在获得工伤补偿后,用人单位的责任已经大大降低,已经达到了规避市场风险的目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将《解释》第十二条解释为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赔偿至少在我国现有国情的条件下是不合理的,在工伤保险难以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不能将这种风险损失或风险转嫁到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逐步成为对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办法,但缺乏民事侵权救济的辅助,保险制度在我国还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本文认为,在解决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将社会保障和损害赔偿结合起来,实现民事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适用《解释》第十二条时应将其作扩张解释,工伤保险救济是提起民事侵权救济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当告之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首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事故,当事人就工伤保险不能满足的差额再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鉴于案件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了处理,即已事先启动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救济,事后原告张某的妻子再对工伤保险不能补偿的巨大差额对用人单位红星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高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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