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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下)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 要]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合意而成立。首期保险费的预交和保险单的签发虽非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但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联系。附临时免费保障收据可以合理分配核保期间的风险,衡平保险人与保户的利益冲突。代签名保单的产生有其市场背景和主客观原因,其效力应视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应一概否定。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代签名保单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确定,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那么,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问题。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上,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保险人应何时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投保人应于何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因此,我们这里仅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中保险人应于何时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实务上,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虽无统一的规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①]第一种是自保险人承保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第二种是自保险单签发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第三种是自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第四种是保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这种情形较少发生纠纷,但前三种情形则较易引发纠纷。就前三种情形而言,保险期间实际上分别自保险人同意承保、交付保险单、收取首期保险费时开始。具体而言,保险人分别自上述日期的24时或次日的0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一种情形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的;第二种情形保险合同成立在先,生效在后;第三种情形表面上看是保险合同成立在后,生效在先,但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开始,并回溯到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保险责任追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情形,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就已出现。[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和保险费后往往采取观望态度,迟迟不签发保险单。在观望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平安无事,保险人则将保险合同的效力回溯到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从而得以收受保险费但不负任何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人则坚持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仅退还保险费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责任回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游戏规则客观上存在为保险人恶意利用的可能。因此,保险人使用该游戏规则应当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排除恶意利用该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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