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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的定位与分配(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可见,现行的集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实行适度的分权,这大概是我国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分税制作为一种分享税制,必须使中央政府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分享社会财富。对于“分税”的理解是不同的-究竟是应分税款,分税种,还是应当分税权?从法律上讲,非常重要的要分税权。因为税权是根本,是税权带来税款,是税权影响到税种的确定。而在分税权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分税收立法权。如果能够把税收立法权分配得当,则其他税权的配置,都会相对更容易,也更顺畅。

  (二)分享模式及其问题

  在横向分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并且,就立法的现实来说,恰恰是中央政府在大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从严格的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说,这是违反“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对此用“授权立法”的理论来解释是乏力的。因为即使在实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也必须强调立法机关作为税收立法主体的地位,而不能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越俎代疱,否则至少在理论上会造成对国民财产权的侵犯,这与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税的精神是大异其趣的。

  不容否认,政府立法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从立法权的保留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保留在税收等重要领域的立法权。我国的《立法法》尚未出台,但从该法的草案及各国的通例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是重要的税收立法主体。有关税收的立法权力一般是立法机关的保留权力。

  从我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来看,由于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此,实行分享模式是不会改变的。但由于税收立法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从而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税收立法主要主体的局面,这既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是未来一段时期需要努力的重要方向。

  三、结论

  本文依循从国际层面到国内层面,从广义到狭义,从应然到实然的路径,简略地分析了税权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外延和内涵,从而力图逐层找寻其在不同向度上的坐标,以期对其定位有一个概略的把握。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分析了狭义的税权,即国家税权的分配问题,尤其重点分析了税收立法权的分析问题。通过这些分析,不难看出,税权的定位是一个甚为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作出具体的分析;同时,对于税权的分配,也必须考虑到体制和法律上的综合配套,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特别是要结合近期和远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进步的程度,来作出综合的判断。

  无论是狭义的税权,还是广义的税权;无论是国际层面的税权,还是国内层面的税权,值得学界深入研究的问题还非常多。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非常有利于提升税法研究的理论水平,也非常有助于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研究也有助于促进宏观调控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研究,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法学的繁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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