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关于公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在我国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绝对平均的分配机制,公民之间的个人收入没有多大差别,除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个人没有什么财富积累。因此遗产继承有名无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按资分配等分配形式得以确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作用,致使公民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199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为73452.5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3588.1亿元)的20.5倍。[8]这是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实惠。??

  但是,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据报道,我国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者,其存款却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9]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百万以上者已有100多万人。[10]这是与社会主义的目标相违背的发展趋势。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因此。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借更多的是抢战改革先机,也即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他们收获了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从公平的成本分摊的角度,先富起来的人应通过交税等方式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另外,先富的人往往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他们应该通过交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此外,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因此,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平。有学者为此提出了“追税说”等理论,本人则认为其归根结底都是追求并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消除两级分化,达到社会分配的完全公平,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应该通过各种手段追求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邓小平曾说:“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过大的贫富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12]社会公平包括各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和最终结果平等三方面内容。课征遗产税就是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2.关于效率??

  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被继承人能够遗留下巨额财产证明了他具有较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但这并不能保证该遗产的继承人具有比别人更好的创造财富的能力。遗产继承是依据血缘或情谊关系分配的,而非依据效率原则分配。国家则通过征收遗产税把遗产的分配引导(至少部分)到了效率的轨道上来。??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遗产税的课征实质上就是限制私有制,使之更加社会化。因为私有制和社会化是一对矛盾。私有制的过度发达导致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个人集中,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化大生产则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以利于按照效率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因此,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和理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