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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7.关于我国遗产税的用途设计: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差距,使社会底层的贫困人群能够生活有基本保障,本人认为我国遗产税可以设计为专项用途,即专项用于为贫困线以下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虽然税收的第一功能是为政府筹集资金,但是具体的每一个税种又有其特殊的功能和用途,如:各国课征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而我国开征的城市建设税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附加税。

  四、关于赠与税(Gift Tax)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从各国的税制实践看,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22]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同样面临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在赠与税的立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六种模式:??

  1?笨?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币挪?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苯隹?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敝豢?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敝徽魇赵?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倍砸挪?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3]中国为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我国宜采用第一种模式,即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但是,为了体现中央简化税种的税收改革精神和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的赠与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税种出现,列在“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税目下。接受赠与同样属于个人所得,对其征税于法理上应无异议。对于人们通过辛勤劳动的所得国家都要征税,那么,对于相对付出劳动少得多的赠与所得,更应该征税。这样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处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与遗产税的税率相差过大,这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避税行为。因此,宜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使赠与所得税率与遗产税率相一致或基本相当。即采用10—50%或5—45%的累进税率。另外,接受赠与的纳税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有可能是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有关税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赠与税实际上是分赠与税制,与前面本人提倡的总遗产税制不相一致。这无关大局。只要有利于公平和效率目标的实现,形式上的东西可以不必太过拘束。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既简单易行,又可避免税收流失的遗产税制和赠与税制,应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结论是,我们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理所当然。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论依据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和有限的分赠与税制(在个人所得税项下)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税率宜采用5—50%的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扣除合理项目后遗产净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了保证遗产税课征工作的顺利实施,应在遗产估价和明确界定个人财产、避免个人资产外流等方面做好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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