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7)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2 、亲邻先买权
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编] ,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 )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内容出处
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
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
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
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
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
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
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
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
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
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
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
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
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
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
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
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
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
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
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
表1 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 )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 )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 )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
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
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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