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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三)效果理论与我国历来奉行的外交政策和原则相背。我国历来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他国主权,而效果理论是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我国当然不应接受。

  反垄断法具有公法性质,带有较强的国家利益的因素,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实际执行中会困难重重。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缺乏国家同意,任何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合作都不可能产生。能在他国形成垄断或对他国贸易构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与所在国的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或是产业中的支柱企业,或在经济中举足轻重,或受国家的控制或援助。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会涉及到大量的主权问题或与主权问题相关,裁判国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应考虑到主权问题、国家间关系及判决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这使域外适用常带有许多非法律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涉及到主权问题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我国应通过国际谈判与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理。从目前已有的双边反垄断合作协定的内容上看,主权原则和国家同意是基础,协定涉及的是协调国内法的程序性规定。合作机制对一国的主权并未起到实质性的限制作用,只是提供了谈判、协商的渠道,并无具体的实体性规定。这种充分考虑到国家主权的合作条约是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实体问题上的规定差别太大,难以统一,但是,尽管如此,这种国际性安排对一国对外经济交往显然是有利的,我国是可以接受这种模式的反垄断合作条约的。

  同时,我们应看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常支持本国企业进行合并、扩张,形成经济上的垄断结构。目前的国际法并不能阻碍一国组建和发展这种经济结构。美国曾用双边谈判的方式促使日本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但这种方法费时费力,对其他国家一一进行谈判是不大可能的。因此,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扩大国际市场,竭力主张将反垄断问题列入国际贸易谈判之中,制定国际反垄断统一法。这个问题可能成为下次国际贸易谈判的内容。可以预料,谈判的结果会是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消除国内的垄断或政府支持,实现国际竞争的国内化;发展中国家在期限上享有一定的优惠,但是,开放的步伐往往会快于发展中国家本身经济发展的进程。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会面临着这个问题,如要求我国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消除垄断和政府援助。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的目标,但市场化是一个过程,进程太快会导致经济衰退,甚至是国家混乱。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支持发展中国家组成自己的利益集团来争取应有的权利,同时,积极利用谈判达成的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优惠条款,保证我国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我国目前必须将反垄断立法与我国经济改革结合起来,以反垄断法作为促进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法律保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员国际法研究中心·沈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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