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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关键词]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赤裸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的合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

  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1.产量不足。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垄断者力图使价格大于边际成本,而这必须辅以减少产量这一手段。因为“数量卡特尔一般总是与价格卡特尔连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卡特尔仅仅限制价格而不限制生产数量,卡特尔成员为增加利润而竞相扩大生产或者销售规模。那么,随着产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增加,卡特尔的垄断高价便难以维持,最后会降低到正常的价格水平。所以,一个稳定的价格卡特尔必须同时限制卡特尔成员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1].因此,垄断者的产出比竞争性行业少,导致生产者剩余的损失,社会得到的产品并没有达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

  同时,垄断引起价格上涨,往往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使生产互补品的行业萎缩。

  2.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垄断者提高价格后,一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支付了价款,垄断者侵吞了消费者剩余,垄断利润不过是消费者剩余的转化形式,社会财富的总量并未减少。但在这种情形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损失,即“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而不是把资源转向其他的产品,垄断的传统经济学分析所集中讨论的垄断成本的来源)。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跟花费社会更多生产成本的产品对垄断产品进行替代所产生的成本一样,也是垄断的成本……”[2]这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并没有从垄断者那里得到补偿,是一个社会净损失。消费者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还会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的社会资源(本来可以用于生产质量更好的产品)生产劣质产品,而且,“这些其他产品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因为质量的差异而调整)用于生产(否则,消费者在价格提高之前就用它们作替代品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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