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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内容摘要:竞争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但成就于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与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规制对象和执法机构这三个问题上。

  关 键 词:反垄断法,产业政策,竞争目标

  研讨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的关系,不仅仅是从竞争法理论上厘定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宗旨,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创制相应的制度以保证落实和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

  一、竞争法成因分析

  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而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属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范畴,两者何以紧密结合并体现着天然的内在联系?探寻竞争法形成的原因,可以为研讨这一命题奠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关于竞争法的成因,笔者曾在《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在理想化的竞争状态下,通过市场竞争主体的积极竞争,就能够促进主体的经济发展与整体生产力的提高,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市场竞争主体竞争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在高额经济利益驱动下,主体会利用一切方法与手段去竞争,这样,在竞争过程中自然地就产生了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等三大类反竞争行为。这些反竞争行为,主要从排挤或消灭其他竞争者、扭曲产品价格信息、提供不真实的供求信息等方面来阻碍、破坏和窒息竞争,乃至影响到市场经济整体的有序运行。可以说,竞争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一种正常竞争与非正常竞争并存的社会现象。对于竞争中所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欲利用竞争规律本身去消除与禁止是不可能的。

  竞争过程中反竞争行为的猖撅,尤其是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产生,引发了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连锁的社会问题。解决“竞争缺陷”或曰“市场缺陷”的问题,客观上需要由具有协调与平衡社会利益功能的国家出面。西方国家往往信奉“国家干预市场竞争”的理论,并通过有效的措施与制度,将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落实于市场竞争之中,以实现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协调与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竞争过程中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恰恰是竞争者个体实践“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国家为了消除与禁止在竞反竞争行为,为了利用规范竞争秩序的契机来落实与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竞争法便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产生了。

  历史上形成的竞争法,完全可以说明这样一个法律现象:竞争法形成的直接原因在于竞争中出现的反竞争行为需要通过竞争法来给予消除与禁止,而竞争法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国家利用创制竞争法的契机来实现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竞争法起源于竞争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但成就于国家经济职能(即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与实现。

  二、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一般含义。国家的产业政策,一般可以表述为:它是国家干预或参与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政府)系统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2]这里的“干预”应该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3]

  产业政策的概念起源于日本对其国内某些特定产业的振兴。1963年11月,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发表了题为“产业结构政策的方向和课题”的咨询报告。在该报告中,确定产业结构政策为“确定产业结构发展的方向,同时为实现这一目的确立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机制”。我国使用产业政策这一概念,是从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的协调发展。[4]国际社会广泛使用产业政策的概念,都与其本国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有关。无论实行何种经济体制,即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协调发展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经济的运行,有些产业获得了发展而需要保持发展趋势,有些产业停滞不前而需要予以刺激,有些产业面临倒退而需要给予扶持和振兴等。这种产业结构状态与趋势的不协调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任由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来调整国家经济结构是不太可能的,只能由国家(政府)出面来规划和实施既定的国家产业政策,以期获得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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