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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2.效率。垄断者的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效率损失。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态度比较宽容,反对垄断只是因为垄断者极有可能会滥用其生产支配地位,并不是因为它必然会这样,而合并是产生垄断的方式,是垄断形成的阶段。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本身。与禁止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不同,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适用的是合理原则,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凡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原则上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能改善竞争条件,且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其限制竞争的坏处。

  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是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个限制竞争协议如果想得到豁免,就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推动技术或者经济进步;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的好处。该规定说明,一个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的限制竞争协议只有使消费者从中得到合理份额,才能被认为是提高了社会总福利。可见,考虑消费者利益的效率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效率。

  垄断的实质是限制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合理调节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来看,垄断能够导致产品的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来看,垄断会导致企业的效率低下、技术创新的速度放慢和国家的经济短缺。

  3.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GDP的净增长,而不是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反垄断的结果是产生最大的总的经济剩余,补偿垄断者的“损失”后,使每个消费者都获得更大利益。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根据这个原则,有些行为虽然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能够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都应当被视为合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第二条至第七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可以得到豁免的卡特尔类型,豁免的主要条件是这些卡特尔没有大到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程度。

  本身违法原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的过程中得出的一个原则,即根据实践经验,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它们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如何,均被视为非法。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无效率的,合理的价格是竞争价格。这些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价格在调节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的功能,从而使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财富总量。

  美国反垄断法的诉讼制度也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根据《克莱顿法》第四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由而致其营业或财产权遭受损害者,可以在任何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诉讼额为多少,受害人可获得三倍于其所受损害的赔偿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三倍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而且具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三、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和必要条件。美国反垄断法学界有句名言:法律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上,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是法律的目标。“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只不过这个中间目标常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使得法院不必看得更远。”[7]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当然,维护市场机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因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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