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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助性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建设、经营等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

  四、结 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 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 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 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 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 2页。

  [3] 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 余劲松、吴志攀 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 参见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 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总第91期),第7页。

  [8] 同[6].

  [9] 同[7],第8页。

  [10] 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 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 参见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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