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之运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另外,在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时,供电企业还可根据欠费户的资产状况,要求其为所欠电费提供适当抵押担保。
如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严重恶化,导致欠供电公司电费达100余万元(含违约金),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供电企业将造成巨额损失。某供电公司依据《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要求提供担保的通知义务,经与该厂协商,该厂自愿将其厂区内一块面积达1900m2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对所欠电费及将要发生的电费进行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电费缴纳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在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合法生效。在此起案例中,某供电公司通过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取得了该厂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所担保的电费债仅已到《电费缴纳合同》约定清偿期而该厂未履行债务时,供电公司可通过行使抵押权,选择使用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和变卖等方式以实现未受偿电费债权,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二)解除供用电合同
如上所述,供电企业依据《合同法》规定,履行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在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供用电合同,暂停按约供电。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供电方应恢复履行供用电合同,继续按约供电。用电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消除障碍恢复履行能力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方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
如某轧花厂由于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影响及经营混乱等因素,严重亏损,已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濒临破产境地,欠电费5000余元,供电公司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用户后,即中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对该厂中止供电,要求提供适当担保,但该厂债台高筑,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厂房、设备、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均已为筹集贷款抵押给商业银行,库存的十余吨棉花也被某基层人民法院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执行程序中查封准备拍卖以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该厂也找不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之提供保证,在此种情况下,供电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与该厂解除了供用电合同,避免了电费流失的扩大。
五、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保障先给付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面当事人考虑,又使不安抗辩权人负有以下义务,这是我们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引起充分注意的,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一)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也即担保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应提出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危险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此权利的滥用。
六、结束语
今后5到10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市场对电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增强,电力市场将充满着机遇和挑战。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既要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运用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来化解经营风险,以促进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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