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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结束语

  比较以上各国立法和判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解除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终结的法律后果,所以非违约方仅仅有权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宣告解除合同。因此,确定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非常关键。各国均以不同规定确立了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统一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借鉴CISG的作法,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确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较以前三部合同法来讲,已是向前大大迈了一步,但仍显得太笼统,在实践中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显得操作性不强,对于具体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又因立法体例的不清晰,使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的法定解除权不能为当事人有效利用。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违约制订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则,通过完善立法结构和相关法律概念,明确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法定解除从而在履约过程中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法定解除,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违约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充分利用法定解除这一救济措施来减少因对方严重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效地阻却非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作者简介:张松(1977-),女,西北政法学院2001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1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5页。

  2 Poussard v. Spiers 1876 1 QBD. 351,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3 Bettini v. Gye(1876)1 QBD. 183,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4在Schuler AG v. Wickman Machine Tool Sales Ltd [1974] AC. 235,HL一案中,上议院最后判决:双方争议的条款并非条件条款,违反该条款属轻微违反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5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aisha Ltd [1962] 2 QB. 26,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6此即英国法中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8在Aerial Advertising Co. v. Batchelors Peas(1938)一案中,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未经被告同意即在1937年11月11日利用飞机在某地上空做广告,正好在当地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纪念日举行的仪式上默哀的那两分钟,引起数千人的愤慨,导致被告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法官同意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认为原告违反合同的后果非常严重,让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继续受合同约束,在商业上是完全不合理的。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9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履行”理论当今并不适用于UCC所管辖的合同,也就是不适用于大多数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的一般要求是“全面符合合同”。

  10徐罡,宋岳,覃宇著,美国合同判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8-169. 11 Douglas Whitman,John William Gergacz,Murray Levin,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Regulatory Law and Contracts,McGraw-Hill,Inc.1992,pp. 400-410. 12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民商法研究(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p.519-520. 13下文新文本即指经过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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