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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目前在住房房价越来越高的状况下,有条件的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组织职工按综合造价进行集资建房。由于这种建房方式可享受一定的住房规费减免政策,职工的集资建房一般要比商品房价约低百分之四十左右。只要是单位搞职工集资建房,大多数的职工都会报名参加,这种方式对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是其他方式无可比喻的。职工集资建房又是一种新事物,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只要你是本单位职工,不管你有房还是无房,基本上都能参加职工集资建房,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有的单位搞了一次职工集资建房后还搞二次集资,还有甚者,在此不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次数作研究,笔者要提出的是“职工将集资建房转让给他人一定时间后又以转让无效,法院对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该如何处理为妥”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和生活经验得知,职工集资建房的转让无外乎是为了赚一笔钱,赚的多少不一,少的一万、二万,多的十万、八万,不赚钱绝不可能转让。当然转给自己相当关系的人,不赚钱也是有可能的,但这样的转让尚未发现有纠纷的。纠纷往往发生在赚多赚少这一部分转让者中。

  一、提出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此类纠纷的转让物早已交付,受让者已对房屋进行装饰入住,有的是以集资建房转让时未经得集资者单位的同意,违反了集资建房管理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屋,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有的是以集资建房转让时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屋,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二、现行的集资建房转让规定

  国家对集资建房暂无法律规定,只是各地对集资建房作了一些相应规定,就其是否可转让未作过多的相应规定。处理此类案件一般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种条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行为。应该说处理这类纠纷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此类房屋的现状

  当事人主张的此类房屋,在价格上看,发生交易时的房价与现时房价确实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交易形式上看,转让时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从权利保护上看,至今的相关审批记载都是集资建房职工的;从实质上看,集资建房职工早已失去房屋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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