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同效力(2)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笔者认为,转让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时,关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尚未占据统治地位,《物权法》生效后,情势则大为改观。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物权变动有原因与结果之分,具体到所引案例中,签订买卖合同这一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房屋登记过户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前者是债权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只要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物权能否变动,物权是否变动的影响,即使物权不能变动,债权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对于购房人利益的保护较为有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出卖人仅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系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出卖人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买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买人的损失,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信赖利益,还包括可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因此,案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认定为有效,赵女士不仅有权要求周先生赔偿装修损失等,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房屋现值与购买价58万元间的差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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