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解释(六)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第四部分 合同社会化对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
一、合同解释社会化之具体表现
传统合同法理论, 在进入 20 世纪以后 , 巳借助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抽象原则, 乃至具体的强制规定 , 调整或修正合同自由原则 , 由此产生了全面社会化的效果。此种效果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 , 至深且巨。其中最为显著者 , 即为附合合同条款的解释。 具体而言 , 此种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 即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 , 兹分述如下:
( 一 ) 解释之客观化
所谓解择客观化, 即当事人真意应依客观 , 表示之规范意义而定的解释理论。依此见解 , 合同解释的日的, 并非在于确定当事人 , 特别是表意人的真正意图 , 而在于合同表示之客观的、规范的意义。换言之 , 所谓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 应依规范信赖上慎思熟虑 之理性人得能了解之意义, 作为解释的标准。因此 , 解释应摆脱双 方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 从合同订立过程及其他客观资料, 依一般交易及社会上通常人之见解 , 导出合同的规范意义。
具体到附合合同中 , 解释客观化之主张 , 更是演化为两个下位 原则 , 一为解释资料之客观化 , 另一为法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前者是指附合合同之解释,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 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 不应列入解释之考虑因素 , 而 应依该合同类型之一般共同真意, 作为解释依据; 此中所谓的共同真意 , 乃指该合同类型上一般消费者对附合合同所能理解的意义。 后者则指解释时应考虑企业与消费者双方法益的衡平。换言之 , 由 于两者地位悬殊 , 故得运用法益衡量原则 , 形成 “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 疑义时 , 应为有利于消费者利益 ” 的解释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 , 如作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 不能漫无标准, 应受以下条件限制 :(1) 附合合同由企业而非第三公正人拟定 ;(2) 有疑义的合同并非显著违法 , 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之原则, 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
( 二 ) 解释之统一化
解释之统一性一般体现在对标准合同的解释上。其内涵即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 作为解释之依据。由于对合同条款所包含的意义应进行统一的解释 , 因而个别交易当事人如缺乏该交易一般所应有的知识 , 以致无法理解该条款所应有的合理的意义或者误解其意义时 , 对于条款的解释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 仍应从整体上统一解释。可见, 解释统一化不过是解释客观化之具体化而已。
解释统一化之目的在于显明标准约款的规范意义 , 使约款具 有制度或规范的功能 , 从而对将来不特定的同类交易发挥规范的作用。足见 , 统一化之合同解释 , 其结果将使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的界限趋于模糊, 故有规范解释之称。
然而 , 标准约款的发生、目的、形成、范围、适用对象、公示等与 国家实定法相比较 , 毕竟有本质的差别。因而在对其进行统一解释时 , 既应善于借用其共同之点 , 又不能忽视其差异性 , 合同解释 毕竟以个性化为其本质特征。因此 , 这里所谓的统一化解释 , 是指 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 ( 消费者 ) 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基础所进行的解释 , 它与法律解释之全然不顾交易圈的地位不同。对此 , 学者一般认为 , 统一化解释具有相对 性 , 它与法律解释所要求的统一有所不同。
一、合同解释社会化之具体表现
传统合同法理论, 在进入 20 世纪以后 , 巳借助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抽象原则, 乃至具体的强制规定 , 调整或修正合同自由原则 , 由此产生了全面社会化的效果。此种效果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 , 至深且巨。其中最为显著者 , 即为附合合同条款的解释。 具体而言 , 此种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 即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 , 兹分述如下:
( 一 ) 解释之客观化
所谓解择客观化, 即当事人真意应依客观 , 表示之规范意义而定的解释理论。依此见解 , 合同解释的日的, 并非在于确定当事人 , 特别是表意人的真正意图 , 而在于合同表示之客观的、规范的意义。换言之 , 所谓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 应依规范信赖上慎思熟虑 之理性人得能了解之意义, 作为解释的标准。因此 , 解释应摆脱双 方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 从合同订立过程及其他客观资料, 依一般交易及社会上通常人之见解 , 导出合同的规范意义。
具体到附合合同中 , 解释客观化之主张 , 更是演化为两个下位 原则 , 一为解释资料之客观化 , 另一为法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前者是指附合合同之解释,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 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 不应列入解释之考虑因素 , 而 应依该合同类型之一般共同真意, 作为解释依据; 此中所谓的共同真意 , 乃指该合同类型上一般消费者对附合合同所能理解的意义。 后者则指解释时应考虑企业与消费者双方法益的衡平。换言之 , 由 于两者地位悬殊 , 故得运用法益衡量原则 , 形成 “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 疑义时 , 应为有利于消费者利益 ” 的解释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 , 如作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 不能漫无标准, 应受以下条件限制 :(1) 附合合同由企业而非第三公正人拟定 ;(2) 有疑义的合同并非显著违法 , 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之原则, 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
( 二 ) 解释之统一化
解释之统一性一般体现在对标准合同的解释上。其内涵即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 作为解释之依据。由于对合同条款所包含的意义应进行统一的解释 , 因而个别交易当事人如缺乏该交易一般所应有的知识 , 以致无法理解该条款所应有的合理的意义或者误解其意义时 , 对于条款的解释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 仍应从整体上统一解释。可见, 解释统一化不过是解释客观化之具体化而已。
解释统一化之目的在于显明标准约款的规范意义 , 使约款具 有制度或规范的功能 , 从而对将来不特定的同类交易发挥规范的作用。足见 , 统一化之合同解释 , 其结果将使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的界限趋于模糊, 故有规范解释之称。
然而 , 标准约款的发生、目的、形成、范围、适用对象、公示等与 国家实定法相比较 , 毕竟有本质的差别。因而在对其进行统一解释时 , 既应善于借用其共同之点 , 又不能忽视其差异性 , 合同解释 毕竟以个性化为其本质特征。因此 , 这里所谓的统一化解释 , 是指 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 ( 消费者 ) 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基础所进行的解释 , 它与法律解释之全然不顾交易圈的地位不同。对此 , 学者一般认为 , 统一化解释具有相对 性 , 它与法律解释所要求的统一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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