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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合同违法性的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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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0:35
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并未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无效,法院将如何援引判决依据?笔者认为,此时,不能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但可以援引该条第(四)项的规定,在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将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纳入其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并予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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