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辨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梁先生的这一观点跟他把合同限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的观点一样,是首先断定立法无误的结果。他根据偏狭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把合同界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他同样根据偏狭的实际上是债权合同的合同定义把其他民事合同排斥在合同概念之外。这样他就只好把其他民事合同称为协议。但是这样一来,就完全抹煞了债权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共性,必然导致对其他民事合同的成立与一般效力问题不是无法可依就是重复规定。尹田先生的观点不但有同样的问题,而且问题更严重。试问关于债的移转、变更、消灭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又适用什么法律呢?合同自由不应当偏狭地理解为静态的订立合同的自由,它还包括动态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和协商处分合同债权债务的自由。只是协商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债务的合同不一定看作另一个合同,可以简单地看作对原合同的修改。但是把它们看作另一个合同,也并无不可,而且还确有它的用途,因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协商变更或免除。正因为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才将“和解”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对待。

  我的看法是不能因为《合同法〉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就否定其他民法合同的存在,理由前已述及。以“协议”一词取代其它民事合同是不恰当的。“协议”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凡表面上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叫做协议,是否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意图有所不同。而合同是一个法律术语,只有旨在发生法律效果的协议才能叫做合同,能否发生效果有所不同-这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中一望便知。换句话说,合同既必须是协议,又必须是法律行为。[注14]

  五、合同与契约及公司章程

  合同是不是完全等同于契约?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注15]共同行为与契约的区别,也就是共同行为与合同的区别。最典型的共同行为,也就是合伙与公司的章程行为。

  在我国,人们常常糊里糊涂地把合伙与公司的设立与运行笼统地称为共同行为(一些人称之为合同行为,也是共同行为的意思)[注16].其实凡共同行为必有合同行为作为它的基础。合伙既有合同也可以有章程,公司章程通过之前出资人之间也必有一个合同存在。事实上如此,理论上也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协商一致的合同作基础,多数人作出的决定凭什么对少数人有约束力?只是合伙关系由于合伙人充任合伙的机关,章程的内容常常被合伙合同所吸收;公司章程通过前的合同则因为章程的明细,而通常采取口头形式。

  合伙合同是一种真正的合同,或者说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决不是什么共同行为。合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而决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各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履行也与买卖等有偿合同无实质区别。所不同者在于各合伙人并不像出卖人那样在出资的同时取得对价,而只能在日后根据经营状况的好坏按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取得或多或少的利润。利润的不确定性并不能说明合伙合同不是合同,在保证、保险等合同中保证人和保险公司实际上履行的义务在订约时也是不能确定的。

  在公司设立之前,各出资人毫无疑问须就各人出资的数额、时间与公司的性质、地点等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并约定一定比例的多数表决制。当然也可以由各出资人径直就公司章程一致同意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并非不存在合同,而是合同内容完全被公司章程所吸收,从而使公司章程的通过具有某些合同行为的特点。由于设立公司的合同与合伙合同基本相同,可准用关于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设立公司的合同被公司章程吸收的情况下,股东个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往往既是对合同的履行也是执行公司章程,这很容易导致对两种不同行为性质的混淆。许多人正是据此把股东与公司机关的关系误作合同关系[注1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两部法律至今仍在实施。风行一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有财产的委托经营权说法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