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判定(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运输舱面货物不免除承运人管船管货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舱面上装载的货物(甲板货)的灭失或损坏,如果系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是,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必须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本案中,沙田集运辩称,其系根据宝矿公司的要求用甲板驳运输涉案货物,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涉案货物属于在舱面上装载的货物,如果发生灭失,沙田集运作为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确属舱面货物运输,本案的关键是,涉案事故是否由于舱面货运输方式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舱面货运输方式的风险通常表现为因船舶摇摆、甲板上浪而使货物被扫到江中,或因甲板上浪或雨淋而遭受损失等。但涉案事故原因是由于铁矿粉“发码”,而导致船舶倾覆,散装铁矿粉全部卸入江中。无论从当事人对事故的记载还是事故发生过程及所产生的后果来看,均证明本次事故的成因并非舱面货运输方式的特殊风险所致。换言之,在货物配装于舱面时,承运人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保证船舶适航及管理货物等义务,承运人仍然应当妥善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舱面货物。因此沙田集运不能援引舱面货物免责规定享受免责。
综上,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运人红光贸易与实际承运人沙田集运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华泰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追偿赔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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