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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从司法途径来看,应摒弃过去把标准合同纠纷的民事关系性质理解为行政职责关系性质的错误看法,扩大法院对标准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并在标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赋予法官审查合同条款合理性的权利,在对标准合同条款遇有不同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解释,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于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标准合同(尤其是合同中的单方负责条款),得依职权撤销之,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注释:

  [1]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1954年版,第13页。

  [2]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编:《中国合同范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页以下。

  [3]参见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7-78页;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269页。

  [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21页。

  [5]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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