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其六,关于强制实际履行
建议草案第154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可不解除合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际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费用过巨的;(2)依合同性质不宜强制实际履行的”。这次修改为了便于适用,改为正面规定,即第三稿第8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1)依照本法第27条订立合同的。(2)标的物为不动产的。(3)标的物在市场上难以购买的。(4)其他确有必要强制实际履行的。其中第一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稿违约责任一章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约定的干预。另外,建议草案违约责任一章所建议的其他重要制度,如防止损失扩大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均为第三稿所采纳,只对个别文字稍作修改。这就是第三稿第85条关于防止损失扩大、第94条过错相抵、第86条损益相抵、第95条第三人侵害债权、第96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十一、关于合同解释
建议草案专设一章规定合同的解释规则,即第九章合同的解释,共6个条文:第159条文义解释,第160条整体解释,第161条目的解释,第162条习惯解释,第163条公平解释,第164条诚信解释。这次修改,认为合同解释规则虽有必要规定,但没有必要专设一章。最后决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安排在附则一章。这就是第三稿第二十九章第373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或者其他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可以作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以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为准”。
十二、结语
限于篇幅,以上仅简述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情况。应补充说明的是,第三稿还不是最后的正式草案。据息,立法机关近期还将在第三稿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改,形成更新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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