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界定(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我国的法定代理仅见于《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问题是,法定代理人是否以此为限?我认为,对法定代理人应从宽解释,不仅包括监护人,也应包括夫妻间关于日常事务的代理、遗嘱执行人及破产管理人等。

  既然将法定代理人视为债务履行辅助人,则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识别能力的,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对其法定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仍应负责。同样,法定代理人使用他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被代理人)亦应对此等间接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负责。有疑问的是,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受有损害时,是否承担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对此有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因为监督人疏忽,难辞其咎,如仍认为赔偿义务人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故与其牺牲加害人利益,毋宁以监督义务人之过失而牺牲被害人之利益较为妥当。且监督义务人举其所有过失责任,归加害人负担,而自己逍遥法外,亦非法之所许。于此场合,采取过失相抵规则反而督促监督义务人妥善保护被害人的功用。(参见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第51页)否定说认为,代理仅限于法律行为,在侵权行为场合,代理人的行为原已不具有代理的意义和效果,而法定代理制度系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创设,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且法定代理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于赔偿后,仍得向其求偿,一方面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他方面可促使法定代理人尽其监督义务,牺牲法律所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利益,籍以警惕,衡诸法理,难谓妥当,故未成年子女不应承担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我认为,由于我国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被视为一体,所以使被害人承担法定代理人未尽合理监护义务的与有过失不但不会放纵法定代理人,反而会促其善尽监护义务。故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

  (二)使用人

  1、定义及其争论

  使用人是指依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为债务履行的人。关于使用人的界定,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讨论:

  (1)使用人是否以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德国法认为,辅助人必须是为了协助契约的履行而进行活动,即必须以契约存在为前提。([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等著,楚建译  ?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我认为,不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而应广义的理解债务人意思的含义,只要是依债务人的意思而为债务履行的人,都可成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一时或继续、有无报酬、使用人是否知悉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家属、客人甚至债权人派来催债的人,倘债务人托其顺便将其给付物带回时,于赴偿之债情形,亦属债务人的使用人。(参见郑玉波:《民法债权总论》, 第273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页)前面已提到,第三人未依债务人的意思而介入债的履行的,不属债务履行辅助人,在此不赘。

  (2)使用人是否以受债务人指示或监督为必要?对此有干涉可能性必要说和干涉可能性不要说两种学说。干涉可能性必要说认为,为成为履行辅助人,尽管不以辅助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为必要,但却要求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应有干涉可能性,从而将邮电、铁路等债务人无法干涉的行业排除于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之外。(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同说:郑玉波、王伯琦、孙森焱)干涉可能性不要说则主张将邮电、铁路等垄断企业也包括在履行辅助人之内。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现代经济社会是高度劳动分工的体制,对于债务人对辅助人具有干涉可能性,根本无法接受,即便仍然维持干涉可能性之要件,也不过是恣意的拟制罢了。而且,债务人因利用辅助人而扩张自己的活动领域,由此获得利益,因此自应负担其相当的危险。王泽鉴先生即认为,“唯鉴于债务人利用铁路或邮政,扩大其交易活动,对于是否使用此等企业仍有选择余地,而且依其情事可以经由保险或其他方式保障其请求权,故在利益衡量上,使债务人就铁路或邮政之故意或过失负其责任,亦有相当之理由。(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我国目前也是高度社会分工,要求干涉可能性对债务人有失公平,而且,在合同法采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干涉可能性不要说更符合立法的精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