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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信赖基础理论探析(9)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20、契约缔结当时,对属于将来领域的事项(履行情势变更之可能性等的对策全部置于现在的时点上(使之现在化),订立计划。同15。

  21、阿隆的《组织的界限》(村上泰亮译,岩波书店,1978年版,转引自“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著,胡宝海译。

  22、当然这些附带格式条款的交易以牺牲了一方当事人的部分契约自由为代价,从而收到了部分学者的批判,但是,其优点的存在,尤其是在生活节凑日益提高,时间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给人们带来的生活方便仍是不容忽视的,或者更进一步说,这些优点掩盖了格式契约的缺点,在利益与代价的衡量之后,当然前者占据了上风,超市购物热地出现和日益激烈化则是最佳的证明。

  23、[日]林良平:《物权法》,有斐阁1951年版,p3,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20。

  24、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89。

  25、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p152。

  26、参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27、其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到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应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漏于外,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转引自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p105。

  2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p147-148。

  29、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对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希腊民法典》197、198条也规定:“从事缔结契约嗟商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于为缔结契约嗟商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从上可以看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采用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性方式,转引自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p106。

  30、我国合同法第42条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嗟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的;③由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475。

  32、参见[美]戈兰特。吉尔莫著,曹士兵等译“契约的死亡”载于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p68。

  33、参考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34、《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14辑(D)商务印书馆,1992年。

  35、人们在不同的领域场合和群体的活动中,各自按照不同的往往是互相矛盾的道德规则行事,行为趋向发散状,个人既不考虑他人利益的存在,也不愿受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约束,由此最终导致市场的失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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