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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司法认定(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一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违约包括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情况,这里的问题是,在双方违约即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故并不构成违约,其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实务中很容易将本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例如在迟延履行的场合,在合同双方没有履行顺序即应当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最先迟延履行的一方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仅限于根本违约的情况,即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此时合同的一方既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亦可以直接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则一方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否则构成双方违约,当然,在一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另一方既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亦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仍可构成双方违约。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合法的抗辩权,其不能存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中而只存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其目的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时,他自己也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且其拒绝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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