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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2]王利明先生说:“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参阅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3]如下文所述,近代以来,逐渐出现缔约过失、侵害债权(加害给付)、契约中的第三人等制度。

  [4]申政武:《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赔偿》,《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第52页

  [5]马元枢:《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载郑玉波、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东亚法律丛书,汉森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年元月初版,第34以下。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47页。

  [7]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实用》 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二页。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第46页。

  1870年,法国学者莫勒特在一本关于版权和工业版权的著作中论及人格权。1877年,德国学者加雷斯提出人格权的概念,但他把名誉、姓名、个人按其意愿安排生活的权利等划归知识产权。1907年柯尔勒在其著作中认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属于著作权的内容。

  [9]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第37页。

  [10]前引书。

  [11]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三民书局1986年再版,第57页。

  [12]王泽鉴:《时间浪费与非财产损害之金钱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卷7,第139页。

  “合理合法归我所有的东西与我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其他人未经我允许而使用它就会伤害我。”参阅[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越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梁治平校,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7页。

  [13] 业已商业化的约有隐私之公布权,参见宋克明:《英美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形象权,参见董炳和:《论形象权》,《法律科学》1998年4月;广告权(美国法)、人物商品化权,参见沈达明:《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349页以下;名人的姓名权,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新论》。

  [14]石春玲:《期权定价与人身伤害赔偿》该文提出人身伤害的期权定价方法颇有启迪意义,《法学》1999年第9期。

  [15] 旅游服务合同按英国合同法就是目的是提供安乐和快乐的享受的合同,医疗合同就是目的是解除痛苦或麻烦的合同,参见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77页。

  [16] 契约法上的非财产损害的分析灵感来源于王泽鉴先生的《时间浪费与非财产损害赔偿》一文。

  [17]参见王泽鉴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50 页。

  [1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

  [19]伊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民商法论丛》第3卷, 第130页。

  [20] 同前引。

  [2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页。

  [22][日]潮见佳男:《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于敏译 ,《民商法论丛》 第10卷, 第335页。

  [23]王泽鉴:《债之关系结构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 第118页。

  [24]马元枢:《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载郑玉波 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东亚法律丛书,汉森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年元月初版,第 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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