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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西方经济界战后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运用经济学理论的现代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普通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本文主要内容是介绍和评价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的经济理论。

  [关键词]财产,合同,侵权,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现代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政府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即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注: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版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译本。)本文的目的旨在对法律经济学中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理论做出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一、财产的经济理论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权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25页。)。

  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的经济理论,主要集中在关于财产法的四个基本问题上,即:(1)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2)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3)所有者如何合法的处置其财产?(4)如何保护财产?如何赔偿对财产的侵犯?

  法律经济学是依据微观经济学中有关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来分析和回答“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这一问题的。由于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或者说,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因此,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资源建立和履行所有权(私人财产权)的成本比较低,而通过建立所有权带来的利用资源效率将会提高。例如,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牧场)的使用是具有对抗性的,如果不建立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则将会出现“公地的悲剧”,损害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确立,将对土地所有者产生一种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从而有利于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对于“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这一问题,法律经济学是根据自愿交换的谈判理论和博奕论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的。经济学的谈判理论表明,自愿交换的利益基础在于,交换的参与双方都有可能通过交换来增加各自的利益,或者说,交换将带来一种“合作剩余”。所有权的建立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通过谈判来建立起一组有关资源配置及资源配置结果分配的“社会契约”的过程,只要有关建立所有权的谈判成本及所有权的建立和运作成本小于所有权的建立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改善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能够合理地分配于有关谈判各方,所有权的建立就自然而然地作为谈判的结果出现。法律经济学在研究所有权建立问题时,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财产法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被称为“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36页。)第二个原则被命题为“规范的科斯定理”, 即:“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38页。)这两个财产法原则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建立所有权的目的是有助于私人的谈判,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改善。

  对于“所有者如何合法地处置其财产”和“如何保护财产及赔偿对产权的侵犯”这两个问题,法律经济学主要是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概念来加以分析的。首先,所有者在利用其财产时,不能因为其利用财产的行为而导致出强加给别人一种非自愿成本的结果,或者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出现了这种损害,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其次,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对侵犯权行为的制裁,必须视对产权的侵犯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地说,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私害”(指只对极少数人的损害)时,应该选择禁令这种衡平赔偿;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公害”(指会对许多人造成损害)时,则应该选择损失赔偿(或者币赔偿)这种法律赔偿。(注:有关“私害”和“公害”与“衡平赔偿”和“法律赔偿”的分析,可进一步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期。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四章《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的有关内容。)法律经济学有关“私害”适用于衡平赔偿和“公害”适用于法律赔偿的研究结论,也是以“科斯定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其核心思想是产权的保护也必须考虑交易费用,法律的实施必须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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