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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期支付80万无货款(晚一天)违约在先为由,在收取乙公司108万元定金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自收取定金之日起二个月内供货”义务,且不予退还定金,该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少数)则相反,认为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先为给付的义务,属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供货。故乙公司无权收回定金。??

  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通过本文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介绍与分析,我们应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该案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或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贝又魈蹇床皇视谩<坠?司并非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亦非以对方预先违约提起诉讼的原告。??

  2?贝邮奔渖峡床皇视谩G耙咽黾霸て谖ピ己筒话部贡缛ǖ男惺苟际窃诙┝⒑贤?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提起的诉讼。该案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供货违约为由诉至法院的。??

  3?贝右谰莸脑?因看也不适用。乙公司并非后履约的一方,且其财产状况也无显著恶化情况。既使存在乙公司财产显著减少,甲公司并未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也未声明其将不履行供货义务。??

  综上,该案只能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该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晚付款一天,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正是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采纳的前述第一种意见。??

  四、我国建立两种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确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善意地信守合同的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有人利用我国经济合同法的空白,在自己一方并无对待给付能力时,使对方先为给付,然后利用对方的给付转手经营,牟取不当得利,有的甚至专“吃”定金使对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确立上述两种法律制度,就会使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时中止自己的履约义务,无须等待合同履行届满,就能采取补救措施和诉请法律保护,使无对待给付能力的一方失去非法牟利的机会。

  其次,确立两种法律制度,有利于贯彻执行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以本文所述案件为例,合同约定原告须先为给付定金和部分货款,当被告难为对待给付时,即其可能根本没有所谓产地为新加坡的美国摩托罗拉传呼机可供时,若按经济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法律仍然要强制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这将使原告承担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因此,确立该法律制度,就会避免发生单方给付的不公平后果,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趋于公平化,从而有利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实施。

  再次,确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法律制度,有利于与国际立法原则接轨。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可以取其精华,确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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