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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经说过:“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问题是对文件的解释。”(1)的确如此,因为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因此,合同解释也就成了合同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罗马法一来,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视,成为世界各国法学家精心研讨的问题。??

  关于合同解释的,概念我国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2)这一定义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释的本质。但是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 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真正其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做的权威性的解释说明,因此,只能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进行,即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只有他们所作出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意义,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的对象和范围,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方面,合同解释的客体不限于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可以看到,既使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也同样需要解释,法院和和仲裁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随时都要进行合同解释,有些解释是根据当事人的争议进行的,还有一些则是根据审理案 需要进行的,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常常是伴随着合同解释的过程进行。因此,解释的范围有可能超出整个合同所用的语言文字。另一方面,需要解释的又不限于合同条文的字面含义,为了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当事从的行为,订约、履约过程以及行业习惯等客观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意义,合同中暗含条款内容等等,同样需要进行解释,进而成为合同解释和补充的对象。因此,凡是与合同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含义,都可能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可见合同解释的范围是广泛的。?オ?

  一、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关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对立和发展??

  1、大陆法学??

  大陆法学各国的民事法律都受罗马法的影响,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在罗马古代,法律极端注意法律行为的方式,轻视当事人的意思,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解释。到了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开始,法学家们才逐惭对以往那种拘泥于形式的理案标准提出异议,主张审理案件时应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并对合同解释提出一些具体办法。??

  10世纪中叶,民法、合同法中的形式主义逐惭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个人的意思日益受到尊重,反映当事社会要求的《法国民法典》,当然地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理论,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如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得以实现。当合同内容发生疑义需要解释时,法官应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工商业的日渐发展促进了社会对诚实信用的需要,意思主义理论受到强大冲击,继之而起的表示主义理论,越来越被人们广泛接受,这种理论反映到合同解释问题上,便主张法官应探求的,不是表意人内心究竟想些什么或者是什么意思,而是表意人以其行为使人确信他想些什么,有什么意思。因为法律既然要重视维护交易上的安全,解释合同便不应从行为人或表意人的立场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布景尖从大众的眼光及理解能力探求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这一历史阶段民法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即在探求当事人真实的基础,上强调契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随着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进步,合同领域中定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及推广,大陆法系各国的合同立法和司法日益旦现出社会化趋势。这使的合同解释的标准更加趋向于注重客观性的表示主义理论,演化出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认表示主义为补充;或以表示主义的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解释倾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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