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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该案(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四、认定该案合同是中介合同,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也认定,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无端被新加坡公司殴打关押,可依法在新加坡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而被其无端解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因未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而无任何依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责任。完全有合同根据、能够追究外方雇主责任的劳务输出公司,却因是中介合同被判不承担责任,利益丝毫未损,也就不会跨洋越海去追究外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保护的实际是违约的外方雇主,而不违约的出国打工者合法权益却没有保护;如此判决,外方用人单位不论怎样违约,不论怎么损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工也因是中介合同,既不能追究劳务输出公司的违约责任,又无根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违约责任。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在国内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此判决,外派劳工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外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任凭外方雇主的恣意欺压、凌辱、蹂躏而不能有丝毫抗争。本案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雇主叫多交钱就得多交,要扣押金就得扣,不能有半“不”字,只能当牛做马,只能做外方雇主的奴隶而没有做人、做中国人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该纠纷已超出原、被告双方所签中介合同的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严重性,已不仅仅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是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大政治错误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地地道道的雇佣合同。如此认定不仅合法有据,而且并不损害中方原告的利益,原告应根据“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依法追究新加坡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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